他住公司員工宿舍 清晨醒來驚見被男同事性侵

楊姓男子與男同事一起住在臺南市的員工宿舍,他先在深夜爬到同事牀上,隔着棉被撫摸其下體,後來又在清晨掀開同事內褲,用手跟嘴包覆含住其下體得逞;臺南地院審理時,楊承認犯行並積極與同事達成和解,將他依乘機猥褻及乘機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與男同事一起住在公司位於臺南市山上區的員工宿舍,去年6月12日晚間11時許,楊竟趁同事已經熟睡,爬到他牀上,隔着棉被以手觸摸同事下體;同事因而驚醒,趕緊翻轉身體繼續裝睡,楊才罷手。

去年6月27日凌晨5時許,楊又趁男同事熟睡,掀開同事棉被、內褲,先以手撫摸,再用嘴巴含住同事下體得逞,直到同事驚醒才罷手;案經同事報警提告,楊在警方詢問時,承認有碰觸同事,但辯稱平常在公司上班時,對方會將他的頭往下壓向下體,互相也會開黃腔。

楊聲稱,其行爲只是想要對同事惡作劇;檢方偵訊時,楊改稱第一次只是想叫醒他,單純一時興起開玩笑,第二次也是在開玩笑,他只有用手,可能因爲手腳冰涼被誤會用舔的,對方醒來後,在警局因爲想盡快和解,纔會一直承認,想趕快息事寧人。

法院審理時,楊不再辯解,承認犯行,並積極與同事和解,同事具狀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法院審酌,楊的行爲嚴重侵害同事性自主權利,影響其人格及心理健全發展,念楊認罪並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畢,堪認甚有悔意。

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將楊判刑7月,乘機性交罪則判刑1年6月,應執行2年;考量其經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2年內接受性別平等方面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楊姓男子與男同事一起住在臺南市的員工宿舍,他先在深夜爬到同事牀上,隔着棉被撫摸其下體,後來又在清晨掀開同事內褲,用手跟嘴性侵害其下體得逞。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