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偽簽姓名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受益人 妻子被業務詢問才知報警提告

臺南市林姓男子與溫姓妻子感情不睦,竟悄悄前往保險公司,將原本要保人是自己、被保險人是妻子的契約,在契約變更申請書僞籤妻子簽名提交;所幸業務打給溫女確認,查出有異,臺南地院一審將林依僞造文書罪判刑3月,經林上訴,二審維持刑期,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林姓男子因與溫姓妻子感情不睦,去年2月26日前往臺南市北區一間保險公司通訊處,未經妻子同意或授權,在契約變更申請書的「要保人變更」、「受益人變更」、「要保人簽名欄」處僞籤妻子簽名共4枚。

林將申請書交給保險公司業務員,以此方式表示溫女同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將原來要保人是他自己的契約,改成妻子;足生損害於溫女及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正確性,當業務員電訪溫女確認時,溫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查出居然是丈夫搞的鬼。

法院審理時,林承認犯行,一審依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林提起上訴主張,因爲經濟能力不好,目前要工作,還有小孩要養、房貸要繳,希望刑期減少,或是給緩刑,他也想向妻子道歉,但妻子不願意和解,希望庭上給機會。

林表示,因一時法律認知不足,誤以爲可以代爲簽署,經法院審理後,對於自身行爲感到萬分懊悔,並願意承擔應有責任,絕無推託之意;他深刻體認自身錯誤,未來絕不再犯,僞造行爲沒有造成妻子實質上損失,因爲變更沒有成功,他願積極彌補。

林指出,希望能與妻子有當面表達和解機會,請求撤銷原判決,改量處較輕之刑,並諭知緩刑。

合議庭認爲,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妥適,於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且已屬從輕量刑,難認有何違法、不當或過重之處,亦無漏未審酌以致量刑不當情事;林主張量刑過重,求予撤銷改判處較輕刑度,並無可採,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考量,林姓男子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始終承認犯行,並於開庭時數度向妻子道歉,表達欲和解之意;雖然妻子始終無意和解,難認林全無後悔補過之心。

合議庭審酌,林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同時應給予妻子相當賠償,填補損害,以期和緩雙方敵對情緒,諭知應支付妻子6萬元損害賠償金,若未履行,得撤銷緩刑。

臺南市林姓男子與溫姓妻子感情不睦,竟悄悄前往保險公司,將原本要保人是自己、被保險人是妻子的契約,在契約變更申請書僞籤妻子簽名提交。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