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後無照上路撞死人 賠償485萬調解成立…國民法官今判刑5年

杜姓男子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去年2月19日仍酒後上路,經臺南下營市道174線與中正北路交岔路口時闖紅燈,追撞陳姓男子所駕自小貨車,杜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77毫克,陳傷重送醫6日後不治,杜賠償485萬元並取得家屬的諒解,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下午判他5年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杜於2018年間,曾因酒駕而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判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他的駕照於同年8月25日被吊銷。

去年2月19日下午,杜在臺南市鹽水區某熱炒店內飲用啤酒後,當天下午3時許從熱炒店外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由東往西行經下營區市道174線內側車道與中正北路交岔路口時,因飲酒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降低,下午4時31分許闖越紅燈,通過交岔路口。

剛好陳駕駛自用小貨車,由南往北沿下營區中正北路行經交岔路口時,杜車的前車頭撞及陳車的右側車身,導致陳受有頸脊膜上出血並脊髓損傷、頸部及左側肋骨骨折、頭部撕裂傷、雙側肺挫傷、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對杜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陳案發後立即送醫急救,仍於6日後傷重不治。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爲,杜當場承認自己是肇事者,符合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合議庭也認爲,杜第4度酒駕,並無刑法第59條所定情堪憫恕的情形。

同時,杜已賠償485萬元(含強制險給付200萬),有適時表達歉意,並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認他10年內再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爲,杜男10年內再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