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獲女同學邀請住處看貓認曖昧 見對方跟其他男往來崩潰犯跟騷罪
張姓男子獲心儀女同學邀請到住處房間看貓咪,自認兩人處於曖昧階段,隨後卻又見女生與其他男性朋友往來密切,心生不滿;張多次傳訊質問爲何同時跟他及其他人曖昧,更在深夜跑到女生住處按電鈴要求給個交代,臺南地院依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55日,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張姓男子心儀一名女同學,曾獲邀到女生位於臺南市仁德區住處,並進到女生閨房看貓,自認與對方有曖昧關係;但他發現女生與其他男生往來密切,竟不滿用LINE、臉書、IG等傳送訊息「如果你當初在曖昧的時候告訴我,我就不會踏進你家」。
張不斷傳送「碰到女生第一次找我去她房間看貓,那時候還天天想你,我以爲我們在曖昧,或許沒有吧,可能我自作多情,可能我在幻想吧」、「後來我就由愛轉恨,一直想去鬧你」、「不要去自殺喔」、「你自殺我會很傷心」、「我自己有一直每天一直偷看你,我自己也變得好敏感」等。
即使女生已經拒絕張再傳訊,張仍不顧對方意願,反覆質問爲何同時跟他及其他異性曖昧,傳送帶有嘲諷、貶抑女生交友複雜文字訊息,並以女生髮布的生活照評論其外表,傳送自己的照片給女生,導致女生就醫確診罹患「環境適應障礙之憂鬱症」。
去年9月17日晚間11時許,張姓男子更前往女生住處外徘徊及按電鈴,要求女生出面給他一個解釋,女生心生畏怖,提出告訴;檢方偵訊時,張辯稱,只是想要問女生爲什麼邀請他去房間看貓、爲什麼可以同時跟很多人曖昧,很不道德,讓他覺得很傷心。
張姓男子表示,他希望女生如果對他沒有意思就直接說,他做這些事的目的是希望女生給他一個交代;檢察官認定,張的行爲已然溢脫一般人與人之間的正常往來,而是對女生表達愛慕、追求之意,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與「性」有關行爲。
檢方指出,張行爲違反女生意願,造成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跟蹤騷擾犯行甚明,依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張承認犯行,表示有意願與女生試行調解,女生則回覆並無意願。
法院審酌,張干擾女生正常生活,造成心生不適,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以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依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55日,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爲促使張確實記取教訓,命其向公庫支付8萬元,且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張姓男子獲心儀女同學邀請到住處房間看貓咪,自認兩人處於曖昧階段,隨後卻又見女生與其他男性朋友往來密切,心生不滿觸犯跟騷罪。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