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獄不到1年 第11次酒後駕車又被抓 法官加重判刑1年3月
林姓男子今年7月11日上午10時,在臺南安平區永華路上檳榔攤飲用保力達後騎機車上路,因渾身酒氣而爲警攔查,當場對他施以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被訴,這次是他第11次酒後駕車,距上次被抓還不到1年,法官認他對於此類犯罪有特別惡性而加重其刑,判刑1年3月。
林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記錄表、車輛移置保管單、臺南市警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料佐證,檢方認他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起訴。
檢方指出,林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南地院判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2023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隨後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南地院判刑1年,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去年10月18日才執行完畢。
臺南地院考量,林男前案與本案所犯均爲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兩案罪質相同,且前案執行完畢距其再爲本案犯行尚不及1年,足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對於此類犯罪有特別惡性,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林男前有10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以判決確定時間計算:2005年1次、2009年1次、2011年1次、2013年2次、2017年1次、2018年1次、2020年1次、2023年2次,本案已屬第11次酒後駕車犯行,顯然漠視自己、他人及公衆生命財產安全,所爲很不應該。
且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判刑1年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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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指出,林男本案已屬第11次酒後駕車犯行,且對於此類犯罪有特別惡性,依法加重其刑,認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判刑1年3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