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持辣椒槍欲反擊遭制伏裁罰5千 法官勘驗密錄器「沒看到」免罰

何姓男子5月1日上午經臺南市警四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搜索票搜索時,當場查獲他隨身攜帶辣椒槍及子彈,且於員警查緝時他伸手準備取用辣椒槍遭警制伏,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5千元,他不服抗告,法官勘驗密錄器影像並無何伸手準備取用辣椒槍關鍵畫面,撤銷裁定不罰。

何主張,因員警持另案搜索票對他進行搜索時,他配合搜索並敞開外套,員警才從其外套中發現扣案辣椒槍1把及子彈5顆。

他說,自始未持該辣椒槍及子彈揮舞或擺露展示於外,或持之用於射擊,不得僅因持有逕認有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因而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臺南地院合議庭指出,臺南市警四分局認何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裁處何罰鍰5000元並沒入扣案辣椒槍1把、辣椒子彈5枚。

然而,法官勘驗該密錄器影像,僅錄得員警大喊「蹲下」後,自何外套口袋中取出扣案辣椒槍及子彈,並無「何伸手準備取用辣椒槍遭警方制服」畫面,足見他將辣椒槍及子彈置於外套口袋內,未顯露在外而得爲不特定人見聞,也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有危害安全之虞。認與該法條構成要件不符,撤銷原裁定不罰,不得抗告。

臺南地院勘驗密錄器影像,僅錄得員警大喊「蹲下」後,自何外套口袋中取出扣案辣椒槍及子彈,並無「何伸手準備取用辣椒槍遭警方制服」畫面,撤銷原裁定不罰。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