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文物最高可罰1000萬元
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正式實施。自1982年11月頒佈實施以來,文物保護法歷經1次修訂和5次修正。此次時隔20餘年再次修訂,標誌着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由原來的8章80條修改爲8章101條,增加19條、修改75條。新修訂內容有何亮點?與大衆生活有何關聯?又會爲文博、考古、文保等行業帶來怎樣的改變?爲此,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專訪了南開大學博物館副館長張婧文、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館藏品保管部主任李佳珉,解讀新版文物保護法如何爲新時代文物保護夯實法治基礎。
與時俱進科技手段爲文物保護賦能
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護法作爲我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頒佈實施,基本確立了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框架。此後經過了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5次修正和2002年1次修訂。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文物保護法,是該法時隔20多年再次修訂。 在20餘年的歲月變遷中,爲人類生活帶來翻天覆地變化的,無疑是科技手段的提升和更新。數字化手段、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三維掃描……在科技的賦能下,文物保護行業正創造着“傳奇”。正因如此,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同時強調國家鼓勵開展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與20年前相比,我們的科技手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也着重強調了‘科技賦能’的概念。”李佳珉說,如今越來越多的科技手段加入了文物保護。她特別提到了杜甫草堂博物館館藏的珍貴古籍,其中不乏珍貴的宋代典籍。“這些古籍無法長期翻閱,因爲會對文物造成破壞。現在我們可以通過信息採集,以數字化的手段讓讀者獲取古籍的完整信息。”
文物“活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
場館入口排成長龍,展覽大廳人潮如織……在“文博熱”成爲常態的當下,博物館中的重磅展覽一票難求、爆款文創供不應求,人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對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把文物保護好、管理好,也要研究好、利用好。如何讓歷史“會說話”,讓文物更好地“活起來”?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中,加強文物價值挖掘闡釋是一大亮點。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明確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向社會開放,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遊客承載量,並向社會公佈,積極爲遊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張婧文看來,這是“與時俱進”的最好體現。“當前公衆對文物活化利用的期待與日俱增,這也是在鼓勵文博單位的從業者,在確保文物安全、堅持最小干預原則的前提下,合理的活化利用文物資源。”此外,她還提到,文物保護離不開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明確公民、組織可以提出覈定公佈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佈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議。“全民參與、法治護航,將文物保護從專業領域延伸至日常生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之中,是全新的嘗試,更是必要的嘗試。”
處罰力度罰款額度大致提高了二至十倍不等
爲最大限度確保文物安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通過增加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種類、設定不同檔次處罰、提升罰款金額等方式,進一步增強法律震懾力。 採訪中,張婧文提到,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這一點讓她印象深刻。 可以看到,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是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的突出亮點。其中,罰款額度的提高在新法中體現尤爲明顯,整體上大致提高了二至十倍不等。對於特定違法行爲,如第八十三條,關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建設、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多發頻發、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爲,最高罰款額由原來50萬元大幅提高到1000萬元。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對違法行爲的處罰標準實現了分層量化。同時,違法成本越大,法律的威懾力就越高。”張婧文表示,新法中完善了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其中,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對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不再規定行政處罰,相關行爲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將直接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李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