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耀輝涉殺人未遂高院再審判無罪 高檢署提上訴

臺灣高檢署

蘇耀輝涉殺人未遂案遭判刑8年定讞,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後認定,蘇男當初的測謊鑑定及圖譜判讀、被害人指認兇手程序均有瑕疵等,上月改判蘇耀輝無罪。但臺灣高等檢察署認爲判決違背法令,已提起上訴。

高檢署認爲,蘇耀輝案的指認程序、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測謊鑑定及相關事實的認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推演適用等重要事項,均有疏誤之處而有違背法令之虞。檢方認爲原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提起上訴。

蘇耀輝遭控於民國86年11月頭戴全罩式安全帽,夥同姓名不詳的成年男子於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民宅砍殺詹姓男子及妻子潘女。最高法院94年9月依殺人未遂罪判蘇男8年徒刑定讞,蘇男不服開始逃亡,期間臺灣冤獄平反協會爲他聲請再審獲准,高院於今年4月29日改判無罪。

高院再審認定,本案在無安全帽、無兇刀、無血衣、無指紋與腳印等物證或生物跡證的情況下,檢察官起訴的主要憑據是基於供述證據(指認與測謊),及承辦員警與鄰居的證詞等間接證據,但這僅能證明被害夫婦有遭人持刀砍殺受傷,蘇男涉案事證不足,因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