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節水股一審判決:需償還交行吉林分行貸款本金及利息

2025年5月14日消息,吉林省節水灌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 節水股)作爲被告,收到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關於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訴訟的一審判決。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與被告 ST 節水股於 2023 年 9 月 8 日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額度金額爲人民幣貳仟壹佰萬元整,約定了相關還款方式及利率等。貸款發放後,部分到期貸款被告未按期全額清償本息。截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案涉貸款尚餘本金人民幣 17,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幣 269,035.37 元(其中正常利息 212,712.50 元、逾期利息 52,593.75 元、應還複利 3,729.12 元),本息合計 17,269,035.37 元。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確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貸款還款期限提前到期;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立即償還原告截止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貸款本金 17,000,000.00 元,利息 212,712.50 元、逾期利息 52,593.75 元,複利 3,729.12 元。以及自 2025 年 3 月 19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以尚欠貸款本金爲基數,按年利率 7.425%標準計算)、複利(以應付未付利息爲基數按年利率 7.425%標準計算);原告對被告吉林省澤潤高效節水灌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產及土地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在上述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案件受理費 125,414.00 元,減半收取 62,707.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吉林省澤潤高效節水灌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本次訴訟結果未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公司將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公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