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將工會總幹事改有給職 4年爽領216萬夫妻檔慘了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高市某職業工會劉姓理事長於任期屆滿御任前,新增總幹事一職,劉轉任總幹事後,由劉妻接任理事長,卻未經理事會決議,將總幹事職務改爲有給職,除了月薪,每月還有車馬費和交通費。該工會提告後,法官認爲,2人未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就擅改規定,判應連帶賠償21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於2011年5月起至2019年5月擔任高市某職業工會理事長一職,於2018年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中,工業增設總幹事乙職,選任翁姓男子擔任總幹事,會議中決議總幹事爲無給職;2019年5月,劉男理事長任職屆滿,改由劉妻出任理事長,翁男辭去總幹事,推派劉男擔任新任總幹事。
該工會指控,劉男轉任總幹事後,竟未經理事會決議,2人擅自將無給職職位改成有給職,每月除了3萬多元薪水,及三節獎金、每月約1萬5000千元車馬費及交通費,從2019年至2022年,共領了約216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有領薪水,但稱自己擔任總幹事極爲辛苦,甚至有假日超時工作情形,有付出相當勞力。法官傳喚工會會計作證,會計說,就他所知,劉男所謂超時工作其就是夜間吃飯及喝酒,與會務無關,不能算是工作時間。因此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定劉姓夫妻檔未經理監事會議決議,擅自指示秘書需給付劉男各項薪資和費用,判2人應連帶賠償21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