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槍決前聲請停止執行 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法警執行黃麟凱死刑後,於臺北分監刑場外焚燒紙錢。(中時資料照片,黃世麒攝)
黃麟凱勒死前女友母親並性侵殺害前女友,被判死定讞7年半後,1月16日晚間1在臺北看守所內的臺北監獄分監刑場槍決伏法。執行槍決前,黃的律師向大法官聲請准許法務部部長對黃的死刑令暫時停止執行,大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組成的審查庭認爲,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系屬於憲法法庭,3月31日裁定不受理。
黃的律師提聲請主張,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黃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亦有詳加調查之必要,提起暫時停止執行,但遭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2009年就讀新北市立三重商工附設進修學校,2012年畢業。他在校期間認識王女,交往成爲班對,2013年7月2人協議分手,當時正在軍中服役的黃利用接送王女機會,企圖挽回。2人交往期間,黃因曾盜領王女帳戶內20餘萬元,王女2013年9月間發覺後向黃催討,黃心生不滿。
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女三重家中,先勒斃王女母親,並潛伏在屋內廚房等待王女返家,當天下午5時許,黃見王女返回,以童軍繩綁住王女雙手後性侵,再以童軍繩從背面纏住王女的脖子將其勒斃,2017年7月3日,最高法院經開庭生死辯後,認爲黃麟凱犯行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無可逭,駁回上訴,將他判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