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保障大學自治的重要性
美國國務卿魯比歐廿八日宣佈,將大力撤銷部分中國大陸留美學生的學生簽證,包含與中共有關聯的中國學生。圖爲美國私立名校哈佛大學畢業生廿九日在校園巡禮,途經該校創辦人約翰.哈佛的雕像。(路透)
美國總統川普五月廿二日宣佈撤銷哈佛大學國際學生招生資格,舉世譁然。哈佛大學隨即對川普政府提起訴訟,法官雖裁定暫停禁令,但哈佛學生已人心惶惶。經我國教育部五月廿三日覈查,約有五十二名臺灣留學生恐受影響。
哈佛校長加伯今年四月明確告知川普政府,不會屈服於修改招聘、招生慣例及課程安排的要求後,便接連遭遇一連串攻擊。直到川普政府明確宣佈撤銷哈佛大學國際學生招生資格、哈佛之後恐再無國際學生,世人這才發現原來美國總統的權力如此之大。之前美國之所以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原來是出自於歷任美國總統對於權力的剋制,並非是制度的保障。
反觀我國的大學高等教育,有着憲法明文保障學術自由衍生而來的大學自治制度,大學自治乃爲我國憲法所揭示之「制度性保障」。最早提出制度性保障者,爲德國憲法學者Carl Schmitt,其認爲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產生之初,主要目的是作爲一種憲法保障,來防止政府的權力侵害。現今,大學自治乃係爲確保大學中能夠自由的研究和教學,而大學內部的組織與運作,委由大學本身來作決定,保護其不受政府外力干涉。
我國憲法所揭櫫的學術自由,包含了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爲防止政府的手伸進大學裡面,從校長、院長、系主任到其內部成員的產生及任用,全都是大學自己決定的。所以上至校長、下至學生,全部在大學架構下的一切人事物,皆是大學自治所保障的主體範圍。
顯然我國在憲法和大法官相關解釋中,發展出大學自治之制度性保障,不太可能發生如哈佛大學告知總統不會屈服於修改招聘、招生慣例及課程安排的要求後,便接連遭遇一連串行政機關的手段攻擊。因爲,有憲法的制度性保障後,政府對大學可依法律爲一定的規範、但並不能侵犯大學自治的核心領域,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
教育是百年大計,理應是由制度予以保障,並非是取決於執政者對於權力的剋制所致纔是。否則能讓執政者染指高等教育,大學教育的批判性、獨立性和創新性,可能將不復存在。
最後,哈佛大學之所以是哈佛大學,在於它的自由、包容和國際化。若往後少了國際化的養分,哈佛大學可能很難再與其他世界一流學府並駕齊驅。畢竟美國之所以強大,主因是它是移民國家,兼容幷蓄,聚集着世界最頂尖的一羣人。所以川普政府撤銷哈佛大學國際學生招生資格,可能改變哈佛大學先賢們數百年來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