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調查怎麼查、查什麼?內蒙古檢察機關細化實操方法,確保調查全面客觀、準確規範——正向規範約束與反向追責震懾一體發力
原標題:司法責任調查怎麼查、查什麼?內蒙古檢察機關細化實操方法,確保調查全面客觀、準確規範——正向規範約束與反向追責震懾一體發力
在司法責任認定中,對檢察官“認識不一致”和“是否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的判斷是一項關鍵內容。實踐中,如何界定其主客觀情形?如何界定其屬於司法理念有偏差,還是履職能力有偏差,甚至是辦案決策體系機制有偏差?
內蒙古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細化司法責任調查實操方法,明確“司法責任追究分析研判必須由檢察長審覈把關、開展調查必須成立調查組、調查報告必須經一定形式的合議討論”,確保司法責任調查規範開展,切實讓司法責任制正向規範約束與反向追責震懾一體推進、一體發力。
在梳理排查2019年以來的49件不合格案件追責情況時,內蒙古各分院、市級院檢察長逐案把關司法責任追究分析研判報告,自治區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逐案提出審覈意見,對疑難複雜案件徵求資深檢察官意見。特別是2024年7月以來,內蒙古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追責懲戒工作,抽調檢察官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且調查意見均經合議討論。
爲確保司法責任調查全面客觀,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提出“七個必查”,爲“查什麼”提供參照:一要查清檢察官是否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特別要界分檢察官的注意義務是屬於沒有達到法律強制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還是屬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所作的正當司法判斷;二要查清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準確,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是否明晰、準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是否達到“基本事實清楚”的標準;三要查清證據審查是否確實充分,包括是否按法定程序對關鍵證據進行查證,對證據本身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審查認定是否存在偏差等;四要查清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是否充分了解控辯雙方觀點,釐清爭議焦點問題,對出罪入罪的界限、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是否存在偏差,以及在庭審前是否切實瞭解掌握辯護方所收集的相關材料;五要查清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包括檢察官對行爲人的權利基礎、主體適格、行爲手段、動機目的、事實情節等方面的法律認定等;六要查清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七要查清訴訟過程是否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爲。
同時,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還強調,要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要求,綜合考慮部門負責人、副檢察長、檢察長的審查監管責任,精準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確保司法責任調查定性準確。(劉亭亭)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