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神聖不可質疑 還是司法信任度已休克?
▲列出11檢照片,工程師遭羈押。(圖/記者劉昌鬆攝)
●李震華/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針對「迷因臺式民主」粉絲專頁戴姓版主因網路貼文遭收押禁見,高等法院日前(16日)駁回其抗告,全案確定。此事不僅再次凸顯出檢察官與律師在司法程序中,地位與權力的嚴重不對等,更令人憂心司法體系已淪爲當權者的統治工具,導致由審、檢、辯三方支撐的「司法正義天平」嚴重傾斜。
司法官把自己當封建時代的皇帝一般 不可窺視也不可質疑
本案起因於從事資訊工程的戴姓版主,涉嫌將偵辦柯文哲圖利京華城弊案的檢察官、法官頭像製成圖表併發佈於網路,呼籲大衆記住他們。
而另一位林姓女子則被指控在該貼文下,將照片下載加工噴上「血痕」,並加註「命債命償」字眼後留言呼應。兩人隨後遭法務部下令北檢偵辦並立即被聲押獲准。
然而筆者認爲,戴姓版主的貼文,其本質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意見表達,屬於言論自由領域。要判斷其是否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尺度,必須考量其動機與事實基礎。
近期,在柯文哲圖利京華城案審判中,陸續有偵訊錄音檔證據顯示,檢察官顯然有以羈押與否等不當手段脅迫或利誘式施壓被告及證人認罪協商;更有前副市長彭振聲的夫人,因過度擔憂丈夫認罪的偵訊錄音檔公開勘驗後,可能使認罪協商產生變數,譬如認罪協商被檢察官撤銷並追訴其他罪名,最終不堪壓力而跳樓輕生,彭振聲在法庭前哭喊檢察官良心何在的呼聲震撼人心。
在這些有所本的濫權疑雲下,戴姓版主出於義憤及鼓動人民監督司法的用意,在網路上搜尋並公開11名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的頭像,呼籲大衆共同監督,又趁熱打鐵續貼出3位審判該案的法官頭像。
筆者認爲此等貼文,既然是針對濫權追訴的檢察官及疑似違法繼續羈押的法官的公開批評,應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離刑法恐嚇罪實在還有一大段距離。
至於3位法官頭像貼文,即便部分頭像來源是法庭上的偷拍,但考量到公開審判法庭的低度隱私性質(如今甚至已可要求法庭直播),其不法性甚低,其法益重要性更遠低於保障言論自由的法益與監督司法的重大公益。
法官豈可僅憑不明的偷拍來源就裁定羈押?這樣的違法羈押,不啻如筆者之前所批判的,司法官把自己當封建時代的皇帝一般,不可窺視也不可質疑有如「不會犯錯的皇帝(The King can do no wrong)」般的「神聖司法」嗎?
筆者必須沉痛指出這個羈押裁定,對比如下述律師被恐嚇卻不察不辦的案例,已足以宣告我國司法體系因甘願成爲統治者的工具,使司法正式進入休克昏迷狀態,頻臨死亡!
▼北檢11檢察官遭肉搜威脅,法務部震怒下令嚴辦。(圖/翻攝自臉書)
神聖不可侵犯的雙重標準 令人不寒而慄
最令人不寒而慄的,是司法體系展現出神聖不可侵犯的雙重標準。不久前,在臺中的法庭上,三名年輕女律師竟接連遭到對造當事人當庭辱罵、作勢掌摑,甚至在庭外被尾隨、拉扯衣物及潑灑不明液體。更有甚者,在高院開庭時揚言要開直播殺害律師。
該名施暴者的恐嚇言行證據確鑿,不僅造成三名律師極度驚恐,最終被迫放棄案件解除委任,其中一位律師將法院的錄音檔呈交檢方提告恐嚇。但,提告至今已過八個月,檢方卻無任何動靜,遑論聲押。
兩案對照,形成強烈高低對比,司法自認自己是皇帝的嘴臉立馬出現!在臉書上批評檢察官,立即由上級下令偵辦,並以羈押禁見重罰處置;反觀司法正義鐵三腳的律師在法官面前遭受實質的暴力威脅,司法機關卻不聞不問、未以同等標準處置。
如此懸殊的差別待遇,筆者認爲無疑將司法官認爲自己永遠不會犯錯的皇帝心態暴露出來,使本已薄弱不受人民信賴的司法公信力,正式推向了徹底崩潰的邊緣,筆者在此宣告司法已然昏迷休克,亟待搶救。
此次事件可再次印證,臺灣司法改革最核心的議題在於「司法制度結構性問題」。律師雖爲審、檢、辯鐵司法鐵三角之一,但在權力上卻極度不對等。從證據的蒐集權到證據調查主導權,律師幾乎毫無權力,完全無法與手握公權力的檢察官抗衡。
不僅如此,在法庭上,律師的地位更是矮人一截。2002年司法改革會議後,《刑事訴訟法》已改採由當事人律師主導證據調查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在司法實務中,卻被法官違法擴張訴訟指揮權,實質沒收了律師的證據調查主導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倒退回威權時代的「職權進行主義」,早已顯露司法神聖不可侵犯的皇帝態度。
尤其,《國家賠償法》第13條更被曲解爲司法官濫權偵審的保護傘,使其即使違法濫權偵查審判也無須負擔任何法律責任,不僅架空了法官法的懲戒責任,排除了民法的故意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嚴重牴觸憲法第24條司法官作爲公務員應負4種法律責任的誡命。這些結構性的司法沉痾,讓本應公正的司法天平徹底失衡。
筆者在此呼籲,朝野政黨應正視司法結構性的崩壞已經來到頻死邊緣。真正的司法改革,必須貫徹轉型正義的理念,不僅要推動司法民主化,讓最容易成爲政治打手的檢察體系能有效接受民意直間接監督,更須設立能確實有效追懲違法濫權法官的機制,廢除《國賠法》第13條所賦予司法官的封建時代特權,使其權責能與憲法第24條規定相符。否則,司法改革終究無望!
若只是在司法親民、法條微調等末節上做文章,而回避根本的結構問題,臺灣的司法地基將永遠無法穩固,更遑論建立一個能真正保護人權與民主、值得人民信任的法治社會。
▼懸殊的差別待遇,無疑將司法官認爲自己永遠不會犯錯的皇帝心態暴露出來,使本已薄弱不受人民信賴的司法公信力,正式推向了徹底崩潰的邊緣。(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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