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女淪小三!傳訊逼宮「離婚成全」 判賠35萬敗訴確定
臺中一名碩士女子小美(化名),明知男子阿德(化名)爲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展婚外情,不僅多次發生性關係,甚至傳訊要求元配阿芳(化名)「離婚成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碩士女子小美(化名),明知男子阿德(化名)爲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展婚外情,不僅多次發生性關係,甚至傳訊要求元配阿芳(化名)「離婚成全」。阿芳發現後氣炸,對小美提告求償。案經臺中地院審理,判決小美須賠償35萬元。小美不服提起上訴,辯稱阿芳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且自己患有躁鬱症、經濟狀況不佳,要求酌減賠償金額。然而,臺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記載,阿芳主張,她與丈夫阿德爲合法夫妻,但小美自民國112年7月起至113年1月2日止,明知阿德有家室,仍與其交往,併發生至少3次性行爲及其他親密舉動,兩人還互傳「表達愛意」的訊息。阿芳認爲小美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訴請3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小美在法庭上雖承認交往及發生關係之事實,但辯稱阿芳與丈夫的婚姻早已破裂,關係名存實亡,因此自己的行爲未達情節重大程度。她還強調,事後已多次向阿芳道歉,雙方甚至建立良好互動,且自己長期受躁鬱症所苦,精神不穩、有自殺傾向,還需獨力奉養母親,經濟拮据,希望法院能將賠償金額酌減至10萬元。
然而,臺中高分院合議庭並不採信小美的說詞。法官指出,只要婚姻關係尚未經法律程序終止,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就依然存在,配偶權應受保護。小美明知對方爲人夫,仍發展親密關係併發生性行爲,此舉已嚴重破壞阿芳婚姻生活的圓滿幸福,侵害情節確屬重大。
法官進一步說明,審酌雙方學歷均爲碩士,阿芳月收入約5萬元,小美月收入約4萬5千元,以及小美的加害程度、曾傳訊要求阿芳離婚等行爲,對阿芳造成的精神打擊甚深。至於小美提出的躁鬱症、經濟狀況等理由,法官認爲這並不能成爲減輕賠償責任的藉口。此外,法院檢視雙方後續對話紀錄,發現阿芳雖曾與小美聯繫,但內容涉及律師及條件交換,無法證明已真正原諒或關係良好,因此不影響判決結果。
最終,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小美賠償35萬元並無不當,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小美必須如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