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潛文大宿舍8hrs!手機藏浴照...喊冤「只用眼睛看」下場曝
▲文化大學男生宿舍驚傳偷拍。(示意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已婚劉姓水電工,潛入文化大學男宿並藏身5樓浴室隔間,遭宿舍管理員發現報警。警方後來在他手機中查獲多張男性沐浴照片,檢警疑他偷拍男學生提起公訴。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影像無法確認拍攝對象,證據不足,故依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指出,2024年10月14日下午2時24分,劉男趁宿舍大門未關閉溜入,並一路躲到5樓浴室隔間。直至晚間8時許,宿舍管理員巡視時察覺異狀,通報校安教官,並由警方到場處理,當場查獲劉男。
檢警調查後,認爲劉男疑似利用iPhone手機偷拍學生盥洗與更衣畫面,並鎖定2名住宿生A男、B男作爲告訴人,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
劉男承認確實闖入宿舍、並躲在浴室隔間,但否認偷拍。他辯稱:「我只是用手機照浴室隔間的置物架,想確認哪一間有人,有人就走過去;有些人洗澡不會關門,我就用眼睛看,沒有用手機偷拍。」
A男作證表示,案發當晚他確實進浴室洗澡,但檢警勘驗出的照片「不是我」,因爲他洗澡一定會鎖門,也無法辨識照片拍的是誰;B男則證稱,當晚也有進浴室,但照片中的身形與自己不符,因此不是他。
法官審酌後認爲,劉男未經同意擅闖宿舍,影響學生安寧,事證明確,已構成《刑法》306條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至於手機內雖有多張男性沐浴照片,但未拍到臉部或可辨識特徵,無法確認對象爲告訴人A男或B男,證據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宣告無罪,故判劉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