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幫運菸入監 管理員判刑4年半

新竹監獄戒護科前管理員蔣姓男子,涉陸續收賄與接受招待喝酒共八萬多元,協助私運香菸、茶葉入監供受刑人販售牟利。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蔣四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行賄蔣夾帶物品的洪姓受刑人判刑一年二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蔣男二○一三年起擔任新竹監獄管理員,二○二一年間接任中央臺助勤,負責受刑人管理、接見、發受書信、送入物品處理及違禁品、管制品查禁等。洪、黃、葉三人先後入監服刑結識蔣。

二○二一年十月,洪男爲了取得香菸、茶葉在獄中使用及轉售,指使李姓阿姨代購轉交給黃男,再由黃在監所外交給蔣,由蔣夾帶入監交給洪,蔣從中賺取六千元謝禮。

二○二二年一月底,洪男借款九萬元,由李婦買黃長壽香菸六十條,剩餘三萬六千元透過黃男轉交給蔣。蔣把香菸藏在合作社庫房及推車內,利用不知情陳姓受刑人推送物品機會,夾帶給在工廠當福利員的洪,洪再將高價轉賣其他受刑人。事後洪透過葉男請客喝酒,再送蔣三萬六千元紅包。

法官認爲,蔣身爲公務員,利用擔任監所管理員機會接受賄賂及喝酒,違背職務有害官箴,且違反獄政管理規則,造成監所管理漏洞。

考量蔣男、洪男、葉男、李婦偵審時均自白,黃男否認,判蔣四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犯罪所得八萬五五○○元沒收;洪男判一年二月、黃男十一月、葉四月,均褫奪公權一年。李婦沒前科,只幫忙轉交無從中獲利,犯後態度良好,判四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