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電話,單手騎車摔倒,對面來車相隔數米被判次責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周小涵
近日,一位孝感的別克車主發佈視頻稱,自己在駕駛途中,前方几米外對向而來的電動車突然傾倒,自己雖未與之發生碰撞,卻被認定了承擔次要責任,他對此結果難以接受。
該別克車主的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7月27日下午15時左右,他駕駛汽車在孝感市孝南區魯五線路段由西向東正常行駛,前方迎面駛來一輛電動車,電動車主正一邊拿着手機,一邊單手騎着電動車,沿着魯五線由東向西行駛,畫面裡,路面並無標識和指示線,機動車與電動車在相距幾米距離時,電動車主忽然向行駛的右側傾倒,隨後摔倒在了路面的沙地上。
隨後,該別克車主分享了事故認定書。據他介紹,這起事故由電動車主負主要責任,他和堆放沙子的人都承擔次要責任。對此,該車主不禁喊冤,“這也能賴上我?”評論區也有不少網友對他的遭遇鳴不平。
明明沒有發生碰撞,爲什麼卻要承擔責任?
山東國曜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立紅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很多人認爲發生交通事故一定是開車撞了其它的人、車或物,但是實際上發生“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有一種“無接觸交通事故”,就是車輛之間即使沒有發生碰撞接觸,也要承擔事故責任。這個責任的認定標準就是,當事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具有過錯的。常見的情形,比如佔道超車、隨意掉頭、隨意變道、未按規定讓行、違章停車、逆行、濫用遠光燈等,這些都是造成無接觸事故發生率最高的幾個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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