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財產可以贈予給他情人嗎?
宗教人士財產權屬的法律困境與社會思考——以釋永信爲例
在中國宗教與法治建設進程中,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的財產權屬爭議已成爲具有典型意義的公共議題。本文通過梳理現行宗教財產管理制度、分析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並結合宗教團體特殊屬性,試圖構建"三位一體"的分析框架,爲類似爭議提供法理參照。
一、宗教財產的法律定性
制度性保障與限制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這些場所是非營利組織,其設立、管理和使用均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和規範。
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和公益事業,不得用於分配。這意味着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並非公共財產,而是屬於該場所自身,用於支持其宗教活動和公益事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建設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也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取經濟利益。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財產的獨立性,即不屬於捐資者或個人,也不屬於公共財產。
宗教活動場所財產來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提供宗教服務的收入和宗教活動場所門票的收入;\
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從事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和其他社會服務的收入;\
政府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少林寺財產
審計報告顯示:2018-2024年香火收入均納入河南省佛教協會監管賬戶
爭議焦點:文化衍生品收益(如武術表演、商標授權)的分配機制
二、釋永信個案的特殊性
多重身份帶來的複雜性
宗教職務:少林寺第30代方丈(1999年升座)
社會職務: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
文化身份:少林功夫非遺傳承人
以下財產來源財產所有權簡析
職務行爲所得(講經、法事活動)
知識產權收益(著作版權、武術教學視頻)
社會捐贈(明確指定予個人的供養)
投資性收益(爭議較大的文化公司持股)
我國現有的《繼承法》、《民法總則》、《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或規章沒有明確僧侶、道士等人去世後所留財產由誰繼承的明確規定,在法律上尚屬立法空白。以上四種財產所有權的界定,也就沒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
根據網上資料顯示,釋永信16歲再少林寺出家,34歲擔任少林寺第三十代方丈,就上述收益中職務行爲所得、社會捐贈所得,應屬於少林寺所有。其理由如下:國務院頒佈的《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可見,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捐贈是宗教財產。中國佛教協會《關於寺院僧人遺產問題的覆函》(會字[2002]第128號)中闡明:“佛教在長期歷史發展中,形成了以佛教信仰爲核心的寺院財產共同共有的集體生活儀軌和習慣,僧人生前日常生活的供養、醫療和生老病死的一切費用概由寺院負責,僧人逝世後的遺產屬於寺院公有,由寺院集體繼承。中國佛家協會通過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中規定:“遵照佛制,僧衆住寺,常住供養;僧人年衰,常住撫養;僧人疾病,常住醫治;僧人圓寂,常住茶毗;僧人遺產,歸常住所有”。
在我國曆史上,佛教寺院這一叢林制度沿襲近兩千年,直到現在。因此,寺院僧人逝世後的遺產,遵照佛教叢林制度,其生前所在寺院是合法財產繼承人,概由寺院集體繼承並遵照佛教叢林制度進行處理。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佛教寺院關於處理僧人遺產問題的傳統規制和習慣,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從來沒有被政府明令禁止和廢除過,而是作爲佛教信仰和僧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尊重和保護。”可見,僧人逝世後的遺產遵照佛教叢林制度,由生前所在寺院繼承,是佛教的傳統,也符合國家的宗教政策。
針對知識產權收益,如果是釋永信個人研究成功,從法律層面而言,並不能否認是其個人財產。就投資性而言,如果與少林寺宗教活動無關,從法律層面而言,可以認定爲釋永信個人財產。但如果與少林寺相關,個人認爲不能僅在民事法律領域處理,可用刑事法律來調整。
三、爭議背後的法理衝突
現代產權制度與宗教傳統的張力
佛教戒律中的"持不捉金錢戒"傳統
寺院經濟現代化帶來的管理挑戰
宗教人士社會保障制度缺位問題
公衆認知的三大誤區
混淆宗教場所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
過度解讀"僧人不得蓄財"的戒律條文
忽視宗教團體作爲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四、完善建議與路徑探索
立法層面
制定《宗教財產管理實施細則》
建立宗教財產登記公示制度
司法實踐
引入"目的性審查"原則
區分基本生活保障與經營性收益
宗教自治
健全內部財務監督機制
推行"供養金"透明化管理制度
結語
該案例折射出我國宗教法治化進程中的深層次矛盾,如何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與維護社會公平之間找到平衡點,仍需持續探索。
事件發生於2025-07-29 江蘇省,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