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管制依託咪酯相近物質 反方指缺乏成癮科學證據
俗稱喪屍煙彈的新型毒品依託咪酯電子煙,濫用問題頻傳。食藥署新增管制3項與依託咪酯相近物質預告期滿,反對意見認爲缺乏成癮性科學證據,國際未納管,臺灣過度立法。
依託咪酯在臺灣原本僅視爲管制藥物,去年11月調升爲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年7月4日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新增3項與依託咪酯相近的Butomidate等新興物質,分別爲丁託咪酯、三氟依託咪酯、氟託咪酯,全數列爲第二級管制藥品。
新法預告期14天,截至7月18日止,反對意見有缺乏成癮性科學證據,違反法定要件。依法列級須具備成癮性與濫用性,但目前並無任何動物或人體研究證明上述物質具成癮性,主管機關僅以「結構類似」爲由推論藥理效應,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
反方也提到,聯合國三大麻醉品公約均未列管這些物質,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僅於東亞樣本中檢出,未提出全球濫用風險結論。若臺灣率先納入高級毒品,將與國際標準脫節,影響刑事互助與法制信賴。
反方建議丁託咪酯、三氟依託咪酯、氟託咪酯暫列觀察清單,應啓動藥理研究與風險評估,列爲監控品項而非立即列管。食藥署管制藥品組副組長張志旭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這次預告期間內,僅收到這1則意見,將於修正案正式發佈日綜整迴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針對草案預計上路時間,張志旭表示,後續將綜整收集意見函報行政院覈定公告,正式生效日期將依行政院公告辦理。
張志旭指出,未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管制藥品者,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天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者,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至於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未定期申報,張志旭說,這同樣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可罰3萬至15萬元罰鍰;未經衛福部覈准,即使用管制藥品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恐挨罰6萬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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