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躺8年!高院重審「中正橋割國旗案」 3人判拘役15天

▲陳儀庭多年前割破國旗,29日被高等法院改判拘役。(《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等人,10年前在永和中正橋上割破10多面國旗,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案件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8年前聲請釋憲,但案子8年來一直沒有動靜,高院日前裁定重新審理,並於今(29日)改判陳女等3人均有罪,各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全案還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5年國慶日,當天凌晨3時許,陳儀庭、陳妙婷與三名友人徐大爲、廖安祈及吳馨恩,分持美工刀、剪刀,在連接臺北市、新北市的中正橋上,割破橋上所懸掛的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杆。警方循線逮捕5人,5人到案後坦承犯案,檢方依照《刑法》侮辱國旗罪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有罪,分處拘役20天,其中徐、廖兩人放棄上訴,至於原本認罪的陳儀庭3人,則上訴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爲毀損國旗的行爲是爲了表達政治意見,此政治性的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逆轉改判3人無罪。

案件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後於2017年11月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主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案件進入大法官審理程序後,卻就此停滯了8年,眼見目前大法官人數不足以做出憲法判決,高等法院於今年8月間又做出裁定,改將本案「重新審理」。

高院重新審理後,於29日做出二審判決。高院指出,「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仍有其一定之界限,應受法律制約;此類具政治性質的象徵性言論,爲兼顧對國家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爲合理之限制。因此,中華民國國旗爲國家之表徵,褻瀆中華民國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倘行爲人損壞、除去或污辱之國旗,非屬行爲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而具有所有權之權能者,實已超出行使言論自由之必要限度」。

高院認爲,3人確實成立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考量本案訴訟系屬已經超過8年,高院再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予以減刑,最後高院改判陳女等3人各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