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國民黨公投案的最大難題(司馬法)
立法院21日院會處理並討論反廢死公投案時,引發藍綠立委爭吵,並各自舉出標語高喊口號。(姚志平攝)
爲反制綠營大罷免攻勢,國民黨推出「反廢死」、「反戒嚴」公投,21日提案列立法院會議程,原預計逕付二讀,但遭民進黨一路杯葛。特別的是,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直言,根據司法實務,「重大政策的創制」是指現在政府沒有的政策,透過公投希望政府能夠制定、施行,他批評國民黨要求政府不要做現在沒有的政策,即使通過也無法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發生效力。
另外,行政院長卓榮泰21日到立法院備詢之前也表示,死刑的執行在臺灣是合憲的,臺灣更無戒嚴,難道提案的政黨已經找到了那兩隻不存在的黑貓嗎?卓榮泰請提案政黨適可而止。
面對執政團隊的質疑,國民黨以立法院提案推出「反廢死」、「反戒嚴」公投,真的有違反《公投法》嗎?從憲法解釋來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字第645號指出,「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爲代議民主之原則」,可說已無違憲之虞。
另外,再從《公投法》立法旨意來看,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出方式,有公民連署、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提案,以及總統交付等4種。再根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就《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的創制和複決」,若認爲有必要,可以檢具主文跟理由書,經過立法院會同意通過後,交付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這些法律都說明,國民黨的提案作法,是有法源依據的。
再則,《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投的適用事項,包括第2款「立法原則之創制」、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其意義就是指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多數決的方式創設立法的原則性規範,或要求政府制定特定法律以落實政策,亦即透過公投,要求政府訂立新的法律或者推行重大政策。
這樣的立法原則創制和重大政策的創制,在2018年11月24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投中,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及第14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就是利用公投,生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個同性婚姻專法,這是創制權最具體的展現。
再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選會爲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機關,對公投提案僅能形式審查」,因此中選會不能自己決定公投案有無效力,這推翻了李進勇的看法。
現在,最大的決戰點將是中選會可利用《公投法》第24條「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的漏洞,依其職權,讓可能通過的「反廢死」、「反戒嚴」公投案與各縣市罷免案的投票日相互拆分,而讓國民黨無法以公投案帶動反罷免投票,這纔是國民黨公投案最大的難題。
(作者爲法律事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