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又有房屋出租人被罰,這些情況要注意!
近期,石景山警方持續加大出租房屋專項整治力度,依法查處多起違法違規出租行爲。
案例一
新古城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李某違規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機關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李某作出行政罰款處罰。
案例二
八寶山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一出租房屋內存在違法行爲。公安機關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房屋出租人萬某作出行政罰款處罰。
案例三
金頂街派出所轄區內,房屋出租人王某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王某作出行政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建築、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罰款。
石警官提示
1.首都功能核心區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規範或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無相關規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2.房屋出租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履行登記承租人信息、爲出租房屋配備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定期檢查出租房屋使用情況等安全管理責任。因房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造成出租房屋內出現違法犯罪行爲的,公安機關將會依法進行處罰。
3.您可以選擇前往社區警務站進行線下登記,或者通過關注 “首都社區警務”、“平安北京”微信公衆號進行線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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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石警官
■本號法律顧問:北京市恆略律師事務所,諮詢微信:jwbe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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