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虎棲地疑遭倒廢土提告要環部開罰 保育協會竟敗訴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斥資220億元,在南投縣烏溪畔興建鳥嘴潭人工湖,因環團質疑,施工廢棄土石方被傾倒至烏溪河牀,破壞石虎與巴氏銀𬶋棲地,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石虎保育協會提供/蔡佩珈臺北傳真)
臺灣石虎保育協會主張,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的鳥嘴潭人工湖泊的施工單位倒廢土在烏溪河牀,危害石虎、巴氏銀𬶋的棲地,提行政訴訟請求環境部開罰並要求施工單位移除、恢復地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難認工程有牴觸當初通過的環差報告內容及審查結論,請求判令環境署執行職務也難認爲有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經濟部水利署爲執行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在烏溪炎峰橋下游600公尺設置攔河堰,並於烏溪南岸土地規劃離槽A-F共計6座人工湖,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境部2013年2月19日審查通過,後開發行爲於2016年間變更爲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該局又以開發行爲內容變更而提出還差報告,環境部於2022年4月13日審覈通過。
臺灣石虎保育協會主張開發行爲有棄土填河川行水區之涉有違反環評法,請求環境部依法裁罰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中區水資局停止實施開發行爲,環境部2023年3月1日函覆,開發行爲之土方及廢棄物處置方式,並無環評法規定之登載不實情形。
環境部認爲,協會公民告知書所稱「棄土填河川行水區」是堤防堤前培厚工程,其土石方來源爲係爭開發行爲開挖之土石方,所填位置則爲北勢堤防堤前,尚無發現違反環評法情事。協會不服函答覆,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命環境部應作成對中資局裁罰,並命其移除堆置於烏溪左側北勢堤防堤前、炎峰橋附近及石灼橋附近之土石方。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協會請求環境部應作成命中資局依照環說書、環差報告所載內容,移除堆置於烏溪左側北勢堤防堤前、炎峰橋附近及石灼橋附近之土石方的行政處分,已經逾越環境部依法令所得行使之權限範圍,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