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發佈 照護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
深圳新聞網2025年6月20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莊瑞玉)記者從深圳市民政局獲悉,爲完善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我市近日發佈《深圳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了我市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救助供養標準及內容等,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
適度放寬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範圍
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以及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實施辦法》適度拓展無勞動能力認定的殘疾種類和等級,明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爲無勞動能力:一是60週歲以上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人;二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或殘疾等級爲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且財產符合我市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爲無生活來源。
《實施辦法》適度放寬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範圍,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週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爲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財產符合本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爲能力、被宣告失蹤或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均認定爲無履行義務能力。
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本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確定。
本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對應其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分全自理、半失能、失能三個檔標準。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
《實施辦法》爲特困人員構建了“基本生活+照料服務+醫療教育+社會融入”的全鏈條保障,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提供基本照料、資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疾病治療、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辦理喪葬事宜等內容。
細化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規定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牀;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爲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爲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實施辦法》還加強與殘疾等級及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的銜接運用;細化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特困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相關規定。
(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