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體檢不合格無法報軍職 他告國防部敗訴確定

身心體檢不合格無法報軍職 他告國防部敗訴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男子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但因爲醫院精神鑑定屬於不合格體位,他因此無法報考軍職,他對國防部提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爲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這是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其限制應考之目的,如系重要公共利益而屬正當,且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判他敗訴確定。

這名男子參加國防部2021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舉辦之第2梯次考選,他在報名期間先到醫院體檢,經醫師評估結果,以他有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情由,判定不合格體位,他因而無法以線上報名。

後來,他檢具聲請函向國防部報名考選,經國防部處份,認爲他不符合簡章附表1之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區分基準,有體檢不合格之事由,否準原告報名,他不服提起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