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被告”的魅力:K在等什麼?

K莫名其妙遭到逮捕,受到指控,成了被告。在他第一次去接受審訊的時候,K看到了許多被告,一個個低三下四地擠在過道里。K問帶路的聽差:“難道他們非得這樣卑躬屈膝嗎?”聽差回答說:“是的,他們是被告。你在這兒看到的,全都是被告。”

被告的身份與卑躬屈膝的態度看來是理所當然地關聯着的。K剛剛成爲被告,還不理解這種狀態的必然性,甚至還懷着要與“法院”抗爭的英雄主義心理。他彬彬有禮地問一位年老的被告——實際上所有的被告都衰老了——“你在這兒等什麼呢?”被問的人不知所措,回答說:“我在等着——”但他一開口就卡殼了。沉吟良久之後,他帶上了微笑,彷彿氣定神閒地回答說:他在“等着審理結果”;但這一段時間間隔(包括從不知所措向“面帶微笑”的態度轉變),烘托出了一個沒有賓語的動作:“我在等着——”

《審判》中被告的本質就濃縮在這個動詞之中:等着。這也是K將陷入的狀態,同樣也是“在法的門前”故事中那個鄉下人的狀態。“卑躬屈膝”就是“等着”本身。這是比“等着審理結果”更要命的事情。

被告的魅力正是來自這一現象。

“被告的魅力”這個主題出現在“解聘律師”部分。K的律師有一位女僕,名叫萊尼。在小說中,K與萊尼莫名其妙地產生了一段曖昧關係。K似乎將他對萊尼的吸引力歸結爲自己的魅力。但當他發現萊尼與律師的另一位形容猥瑣的老顧客——律師把他叫作“可憐蟲”——也有這樣的關係時,答案就是否定的。也許他將認爲萊尼是個蕩婦。但老律師揭示了其中的真相,雖然他也說那是萊尼的怪癖:真正的魅力來自K與這位老顧客的共同身份——被告。被告的身份讓他們都“看起來很帥”。它以對年輕女僕不可抵擋的性吸引力這種形式表現出來。

律師說,萊尼的怪癖是,“她覺得幾乎所有的被告都是頗有魅力的。她依戀他們每個人,愛他們每個人,看樣子自然也被他們每個人所愛。”但實際上,律師並不真的認爲這只是萊尼的怪癖,因爲他同樣認識到,被告“確實常常是很有魅力的”。他甚至說,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自然科學現象”。爲什麼?律師解釋說:

那些被告恰恰是最具有魅力的(handsome)。不能說是負罪(be guilty)使他們具有了那種魅力,因爲——起碼我作爲一個律師應該這麼說——他們不全都是有罪的。也不能說是爾後那無可辯駁的懲罰事先已經賦予了他們的那種魅力,因爲他們並非都會受到懲罰。說到底,他們的魅力只是來自於對他們提出的、使他們無論怎樣也無法擺脫的訴訟(proceedings)。

賦予被告以魅力的,不是罪,也不是懲罰,而是訴訟程序本身。這一解釋具備法學的嚴格性。因爲根據源自西方的現代司法原則,被告不等於罪犯。在被法庭正式定罪以前,應當認爲被告尚且是無罪的,懲罰當然也還無從談起。被告的身份僅僅意味着他或她身處一個結局未定的法律程序之中。

但律師的解釋超出了法學觀點。他不再把“控告—審判—行刑”視爲一個整體,而是把從起點開始到程序結束之前的程序本身獨立出來。因爲賦予被告以魅力的,僅僅是一段“進程”。其實小說《審判》最準確的譯名應該是《進程》或《程序》(Der Prozess)。正是在“進程”之中,法院的權力——或者更一般化地講,權力本身——在被告的肉身上顯現。被告是權力的道成肉身。權力支配的事實成了有血有肉的活物。權力是不可見的。在掌權者身上同樣看不見權力。權力像風,是無形的。只有在行使的過程之中,在成功地支配了權力對象的時候,它才變得可見,正如風只有吹動了枝葉的時候,纔是有形的。這正是被告之所以“確實具有魅力”的原因所在。

可是,爲什麼權力的決定性證據不是被告有被定罪和懲罰的可能性呢?不是隻有權力能夠定罪和懲罰,它才成其爲權力嗎?小說中的K最終被定罪處死。這難道不是權柄真正讓人畏懼的地方嗎?如果我們把指控、定罪、懲罰視爲一個權力的整體,那麼這一疑問就是自然而然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出發,程序的結局如果是小說中K的結局,那麼定罪與懲罰很可以爲是一種遺憾:程序結束了,權力失去了自己的肉身,失去了自己的對象。這種損失,也許只能用另外更划算的“收益”才能彌補:比如釘死耶穌的收益,據說是捕獲全部人類,使整個人族進入對審判的等待之中。

卡夫卡感知到權力的最強烈時刻不是權力最具戲劇性的時刻(比如福柯描述過的盛大行刑場景)。卡夫卡的天才在於爲權力最日常化的狀態賦予最具戲劇性的形式。“在法的門前”故事裡那個尋找法的大門的人,終生都被“捕捉”在了法的門口。這種“門口”、這種“介於內外之間”的臨界之權,這種“例外之權”,根據某些論者的看法,纔是真正無限的權力。小說的故事主體所要表現的同樣是這一現象。

K遭到逮捕,但沒有逮捕的物理行爲。看守只是履行了逮捕儀式——而且是在K 租住的公寓裡進行的。看守彷彿只是捎來了一份口信。但從此之後,K的靈魂就陷入了程序的羅網之中。真正的逮捕行爲作用的對象是人的靈魂。靈魂被逮捕,身體自然就被逮捕了(歐陽江河有一個妙不可言的短篇《紙手銬》,異曲同工)。

另外,逮捕儀式發生在日常起居之所——不僅如此,在K尋找法的大門的過程中,他所遭遇的所有低級權力,包括初審法院的辦公場所,都在日常生活之中。甚至對違規的看守進行的鞭刑,也發生在K所在銀行的儲物室。一方面是權力棲身在日常生活的場所,另一方面是權力以“捎帶口信”的形式運作,這兩者其實表現的是同一件事:權力無所不在,它與對象之間沒有邊界。

不過,以更加強烈的形式表現了這種無限性質的,是K受到指控,卻沒有具體的罪名。由於沒有具體的指控理由,K的辯護也就成了問題。辯護沒有了對象,結果就只能就K的整個生存展開。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爲沒有人能鉅細無遺地在一張辯護狀中,寫下自己的一生。

小說情節的進展有相當部分就是圍繞辯護狀推進的:K應對訴訟的第一個行爲就應該是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辯護狀,但律師遲遲沒有完成這一行爲,結果就是K解除了對律師的委託。但K自己同樣也無法完成它:“……他對現有的控告一無所知,更不知道由此會引申出什麼樣的指控。他必須老老實實地回顧整個一生,一五一十地說清楚自己經歷過的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行爲和事件,從方方面面去檢查一番”,可是“……要寫成這份辯護書是不可能的”。

這樣的情節設定使發出指控的權力,對於K來說,成了無限的權力。就像在上帝面前人不可能加以申辯一樣,在無限權力面前,被告也喪失了辯護能力。作爲法學博士,卡夫卡當然清楚,法律指控針對的是人的某個具體行爲,而不是人的整個存在。所以,只有指控卻沒有具體罪名,這樣的設定是“荒誕”的。

但我們不應忘記,K所面對的權力恰恰是無限細分了的權力:他之所以不知道罪名,是因爲看守的權力僅限於逮捕。在法的門前,守衛告訴鄉下人,在法的門後還有無數道門。K也被告知,法院的程序有無數個環節,每一個環節只負責自己的事,對後面的進程統統是一無所知的——這裡的一無所知,不一定指不瞭解,而是指,從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角度出發,這個環節的人不應該超出自己的權限,哪怕是透露或議論其他環節,也是越權的(“在法的門前”的故事也發揮了這個“盡忠職守”的要求)。

只有指控而沒有指控的理由,這樣的情節是對K身處其中的程序特徵的準確再現:不是由於權力聲稱自己是無限的,人才感知到無限,而是因爲程序的每一個環節是無比微小的,才使人陷入了不可知的無限之中。真正將人“捕獲”的,反倒是權力分化出來的極其微末的一個環節。即使在一個世俗的、沒有暴君的有限主權之下,權力也能夠通過無限分割從而縮小自己的策略而變得無限。

如果可以這樣來理解“被告的魅力”,那麼我們就有理由質疑對小說結局的一種解釋。這種解釋認爲,“在法的門前”這個故事,作爲法律的序言,提供的是一種說服的功能:它讓法律的臣民自願接受法律的權威,因此小說的結局——K坐在門口安靜地等待劊子手來處決自己——表現的,是法律的序言產生的效果。K最終停止反抗,臣服於法的權力。法律因而得到了自願的遵守。然而,我們同樣有理由說,小說的結局表現的是無力反抗者最終極的反抗,那就是讓法的權力失去對象,從而終結這種權力。

周林剛,系華東師範大學政治學系政治哲學與思想史專業副教授。

來源:周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