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扁案及馬英九案法官曾德水 考績「未達良好」告贏司法院

法官曾德水(左一)帶着羈押中的殺人兇手到兇案現場實地勘驗。中時資料照片

審理過馬扁2位前總統刑事案件的退休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2016年任職時因考績遭司法院從良好變爲「未達良好」,對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曾參與原評定或複覈決定的委員,即應自行迴避,而不得執行職務,但當年司法院長許宗力沒有迴避,因此將原判決廢棄、再複覈決定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判決再複覈決定撤銷,由司法院另組再複覈委員會重爲適法的審議,至於曾對原處分不服所提出的實體上主張,在起訴先行程序的再複覈委員會重行審議決定前,原處分應否撤銷,法院於現階段尚無從逕行判斷,是以兩造實體爭議,尚無論究必要,附此敘明。

司法官訓練所15期的曾德水曾是高院最資深的法官,他同期同學都已任三審法官或院長職務,但他行事風格太多爭議,除遭監察院彈劾外,還曾因勸誘被告撤回上訴被職務法庭記申誡,更被扁的律師聲請回避審理。他還曾承辦殺人分屍案,親自到現場勘察。

曾德水因審理時問槍砲、妨害國幣案的被告,「要不要打下去,最少3年700萬」、「上訴有沒有效,你要回去想」等語,高院兩度考績打「良好」,但司法院最後改成「未達良好」,他不服提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曾的職務評定結果,雖是司法院評議會決議改列爲未達良好,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惟最終仍須報經當時的院長許宗力覈定,且依職評辦法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許院長對於法官職務評定乃有最終的決定權。

許宗力既曾參與原評定的作成,則其於審議本件再複覈事件時即應自行迴避。惟許院長於上訴人提起再複覈時,並未迴避,仍擔任再複覈委員會的委員並任主席,顯然違反關於迴避的規定,而據此違反迴避義務的再複覈委員會決議所作成的再複覈決定,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