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兒子名下滿6年 老父賣房傻眼:400萬免稅額沒了
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自從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針對不動產交易課徵的稅率分爲45%、35%、20%及15%等級,若符合特定自住要件,則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與10%的優惠稅率,因此成爲節稅佈局的重要關鍵。不過,專家提醒,若適用條件未能完整符合,須再重新等候六年後,纔有機會適用,可別因爲一個小疏失而喪失自住節稅權益。
正業地政士所長鄭文在分享,近期有個個案來找他,以下簡稱爲阿明(化名),阿明的房子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確實作爲自住使用,但疏忽了一件事,當初設籍人爲當時13歲的未成年子女,待設籍滿六年後,子女已19歲(滿18歲成年),不符「未成年子女設籍」的適用要件。
最終,阿明這戶房屋只能重新以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爲設籍人,再次計算六年,才能取得免稅及稅率優惠,導致錯失時機,影響出售規劃。
鄭文在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享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10%稅率: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標的辦竣戶籍登記,且連續持有並實際居住達六年;二、該期間不得有出租、營業或作業使用情形;三、六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免稅規定。
鄭文在提醒,另外還有一種常見情形,家長未在不動產設籍,僅有未成年子女(如11歲)單獨設籍,雖持續設籍六年,至第八年擬出售時,設籍人已成年,同樣喪失自住優惠的資格,僅能適用20%稅率,增加稅賦負擔。
爲避免子女成年後不符資格導致無法適用自住房地合一稅優惠,鄭文在建議,最妥當作法仍是由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設籍人,確保條件符合。
若因持有多戶無法即時設籍,鄭文在說,父母應在子女成年前完成戶籍遷入,確保優惠資格「無縫接軌」,以爭取最大稅務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