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信用卡套現等數十億 聚合支付平臺3位“老闆”被抓
金音
聚合支付,通過整合多種支付工具,爲用戶和商家提供了便捷的支付解決方案。這種支付模式,也被稱爲第四方支付,它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終端用戶之間,通過整合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渠道,實現支付通道資源的優勢互補。然而,這種支付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最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涉及第四方支付的刑事案件,揭示聚合支付平臺涉及的法律問題。
案件概況
2019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劉某某、冉某、李某某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非法從事信用卡套現業務,以公司名義在三方支付平臺開設虛假網上商城,架設聚合支付通道,對接信用卡代還、套現類APP,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並從中獲取交易手續費獲利,非法經營數額高達61.5億元。三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均構成共同犯罪。
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劉某某、冉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實和社會危害程度,判處劉某某等3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被告人劉某某提起上訴,最後無錫中院依法駁回劉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爲非法經營罪。
無錫中院認爲,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的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爲現金,使金融機構資金置於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
存在非法經營風險
此前,監管和司法機構查出了不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明知上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通謀、分工配合,爲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色情等違法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成爲上游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水房”和“資金結算中心”。
還有一些非法第四方支付通過聚合第三方支付、合作銀行及其他平臺等支付渠道來實現網絡洗錢,其特殊之處在於利用互聯網科技和網絡金融業態,藉助原先輔助支付、便利商業的第四方支付躲避第二方、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監管和賬戶預警,從而能低成本、跨平臺、碎片化地進行洗錢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第四方支付平臺不僅在通道聚合、信息聚合,還在資金聚合,通過設立“資金池”,進行“資金二清”。
此外,一些第四方支付平臺由於缺乏監管,其資金安全性和公民個人信息無法得到保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漏洞,通過搭建非法的支付通道,進行如信用卡套現、信用卡代還等非法活動,危害金融市場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