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修正 10年以上假釋門檻提高爲1/2
新北校園割頸案,被害者的父親痛批《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加害者層層保護。司法院爲補漏,已完成修法草案。(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郭姓國三生民國112年爲其乾妹林姓國中女生出頭,持刀割頸殺死同校楊姓國三生,郭、林各分別判刑12年、11年定讞,楊生父母痛批《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加害者層層保護,且少年殺人服刑1/3就可以假釋也因發爭議。司法院22日通過修法,除讓被害人蔘與訴訟,未來少年犯判刑10年以上者執行1/2才能假釋,並刪除無期徒刑服刑7年後可假釋規定,提高少年重大犯罪的假釋門檻,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爲了迴應社會對公共安全及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保障的關注,從程序、處遇及前案紀錄3大面向,進行制度調整。首先是增訂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少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可在審判程序中表達意見並行使權利。這項改變是因爲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原本不適用於少年刑事案件,但隨着被害人權益保障理念的發展,以及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程序參與需求的增加,司法院因此建立不妨害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被害人蔘與訴訟制度」。
其次是最受矚目部分,調整少年假釋制度,建立分級門檻,現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受徒刑執行服刑逾有期徒刑執行期1/3或無期徒刑逾7年後,就可報請法務部覈准假釋。不過,少年刑事案件不得處無期徒刑,現行少事法仍並列無期徒刑爲假釋門檻,與刑法規定不符,這次修法刪除無期徒刑的假釋規定。
司法院也指出,對於少年犯重大犯罪案件與一般犯罪案件適用相同假釋門檻,難以充分反應犯罪侵害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的差異,因此修改成少年犯被判刑10年以上者,執行過半才能假釋,除此之外少年犯仍是服刑1/3就可以假釋。另新增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而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者,需向法院聲請並裁定準許後,罪刑纔可以視爲未曾受宣告制度,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標準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