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泥醉倒臥酒吧外 他竟當街伸手進褲裙「找入侵位置」
17歲少女A女不勝酒力,醉倒店門口,林男竟心生歹念,趁其泥醉不省人事之際,當街對其上下其手,撫摸胸部及下體,甚至將手伸入褲裙內抽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8月與友人在萬華區一間酒吧飲酒作樂,同行一名17歲少女A女不勝酒力,醉倒店門口。林男竟心生歹念,趁其泥醉不省人事之際,當街對其上下其手,撫摸胸部及下體,甚至將手伸入褲裙內抽動。案經臺北地院審理,林男雖矢口否認意圖性交,但法官不採信其辯詞,依乘機性交未遂罪,重判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荒唐的撿屍案發生在去年8月10日晚間。林男與A女等人在桂林路酒吧喝酒,直至翌日凌晨,A女因酒精作用完全失去意識,倒臥在酒吧前人行道上。林男見有機可乘,竟在凌晨12點多,利用A女無法抗拒的狀態,對其毛手毛腳。
離譜的是,整個過程全被路過民衆目擊並拍下存證。目擊者證稱,清楚看到林男的手已經伸進A女的褲子內不斷動作,場面不堪入目。案發後,A女在友人協助下驗傷報案,全案才曝光。
法院審理時,林男僅坦承有撫摸A女胸部、下體的「乘機猥褻」行爲,但堅決否認有將手指插入陰道,辯稱「沒有性交意圖」。然而,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林男確有將手伸入A女褲內持續抽動的動作。
法官認爲,若只是單純猥褻,何須將手伸入褲內還不斷抽動?此舉明顯是在尋找陰道位置意圖侵入,因此認定林男具有性交犯意。不過,由於驗傷報告未發現A女下體有明顯傷勢,也無陰道深處採證證據,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僅能認定林男行爲屬「未遂」階段。
此外,A女案發時年僅17歲,但法官調查後認爲,A女外貌與成年人無顯著差異,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林男當下知悉其未成年,因此未依對少年犯罪規定加重其刑。
最終,臺北地院審結,認定林男犯行明確,且犯後態度不佳,僅部分坦承犯行,加上有對未成年少女猥褻的前科紀錄,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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