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父母雙亡「投靠姨丈竟遭猥褻」 她身心受創求償…法官判慰撫金50萬
1名少女父母雙亡後與姨丈同住,因遭姨丈猥褻另行安置。少女因受侵犯導致焦慮恐慌,數次過度換氣急診,並長期在身心科就醫。少女提告求償,法官審理後,判決她的姨丈應全額賠償醫藥費,並給付精神撫慰金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少女的父母死亡後,住在她的姨丈家中。2023年2月某日在住處房間內,姨丈見少女躺臥牀上,以手撫摸她的胸部,並拉她的右手放在他的褲檔上面,猥褻得逞。
同年5月19日凌晨2時許,少女躺在房間的牀上,她的姨丈把手伸入她的衣服內撫摸胸部,還用手撥開她的內褲,撫摸她的陰部得逞。
警方當天接獲報案,製作相關筆錄將全案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犯對受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案發後被害少女另行接受安置,她因受姨丈爭猥褻導致焦慮緊張、恐慌,數次因過度換氣搭救護車掛急診,後來在身心診所長期就診並進行諮商。被害少女向姨丈求償醫療費用1萬3020元、精神撫慰金98萬6980元,合計100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對被害少女請求的醫療費用沒有意見,但請法官審酌精神慰撫金額,他認爲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他無法負擔。
法官審理後指出,被害少女有提出部立基隆醫院、基隆長庚醫院及身心診所醫療費用收據爲證,被告也同意,請求賠償醫療費用1萬3020元應予准許。
少女請求精神撫慰金部分,法官審酌雙方學經歷、身分地位、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並依猥褻手段、次數、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情狀,認爲少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爲適當,判決被告應給付少女51萬3020元。
1名少女父母雙亡後與姨丈同住,遭姨丈猥褻導致焦慮恐慌,長期在身心科就醫。少女提告求償,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她的姨丈應全額賠償醫藥費,並給付精神撫慰金5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