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騙痛失第一次想哭 「他很大隻」後悔發生關係
少女發現楊男與照片不符,心生疑慮,卻仍隨其騎車返回租屋處,隨後於房內發生兩次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件備受矚目的妨害性自主案,情節離奇,判決更出人意表。年約20歲出頭的楊姓男子,被控與一名年僅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原遭檢方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起訴,不料法官審酌全案後,認定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最終判處無罪。可上訴。
根據起訴內容,2022年12月4日晚間,楊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仍就讀高中的A女,雙方進而互加LINE密切互動。楊男在訊息中不僅與少女談及年齡與交往經驗,更聊到生殖器官、女性胸部大小等露骨話題,並要求少女隔天赴約時穿着絲襪,雙方最終相約發生性行爲。
隔日下午5時許,A女如約前往苗栗某便利商店與楊男碰面。據檢方指控,少女發現楊男與照片不符,心生疑慮,卻仍隨其騎車返回租屋處,隨後於房內發生兩次性行爲。事後,A女向親友透露「我被騙了」、「他真的很大一隻」、「我好想哭」,並表示「第一次竟然給這種人」,全案遂由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但法院開庭審理後,發現案情並非單方面指控所描繪那樣單純。被告楊男全程坦承曾與少女發生性行爲,但堅稱雙方皆爲「你情我願」,律師更拿出對話紀錄佐證,指出A女不僅主動購買保險套,且多次在訊息中提到「你奢求一個第一次的女生能做幾次」、「我想說不是有那種在浴室做愛的嗎」、「談戀愛」、「約砲」等字眼,顯示其事前已有明確合意之意思表示。
法院認爲,少女雖於事後表達懊悔,甚至自稱「被騙」,但其情緒乃源自外貌期待落差與內心失落,並非性交當下即有「違反意願」之明確證據,加上整起事件缺乏足以補強少女證述的客觀佐證,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此根據「證據不足即爲無罪」的原則,判決楊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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