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溜冰沒穿護具跌斷腿 家長怪業者1事求償76萬卻輸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中一名少年2022年間前往某購物中心的滑輪場運動,卻因未穿戴護具在運動過程中跌倒,導致左腿骨折,家長認爲業者放任孩子在「未經監護人陪同,且未配戴護具」的狀態下入場,顯然有疏失,憤而提告求償76萬餘元。然而,臺中地院一審法官審理之後,認爲業者已明確告知可能受傷的風險,也有提供完整護具,但少年自行選擇不穿戴,最後沒有采信家長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告訴。
▲少年未穿戴護具在滑輪場跌倒,導致左腿骨折。(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少年的家長在判決書中主張,孩子2022年3月間前往某滑輪場運動,過程中爲了閃避其他人而跌倒,導致左腿骨折,他們不滿業者放任孩子在「未經監護人陪同,且未配戴護具」的狀態下進入場區,顯然有疏失,因而決定提告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消保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等等,共計76萬9536元。
業者則表示,消費者入場前都需要詳閱滑輪場的規範、填寫個資,並向工作人員出示完成畫面才能入場,現場也有提供護具,同時宣導消費者穿戴(不強制),而少年是因爲自身重心不穩跌倒,進而壓到自己的腳,屬於個人行爲意外所造成的運動傷害;此外,場區使用規定身高140公分以上者,即可購票入場,就算有監護人陪同入場,仍有跌倒受傷的風險,所以監護人是否在場與少年跌倒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該場區入口處確實設有掃描QRcode的公告,內容包含消費者規範、安全注意事項等等,除了說明可能造成的運動傷害風險、呼籲穿戴護具,甚至還有教導跌倒時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方法,消費者閱讀後需要出示「完成同意書」給工作人員檢查,纔可以入場。
法官表示,少年當時雖然未成年,但可以自行完成購票、掃描QRcode、點選安全條款、填妥個人資料,顯然已經具有相當程度的識別及自我判斷能力,滑輪運動本來就有潛在的運動傷害風險,少年自行評估之後仍同意參與,甚至經業者提醒,仍決定不穿戴現場提供的護具,就應該自我承擔此舉可能導致的運動傷害風險。
法官指出,況且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的責任,是監護人的義務,若希望未成年人必須在監護人的陪同下才能入場,也應該由監護人主動加強督促,才能達到最佳的保護目的,最終不採信少年家長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