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前哭鬧兒被媽媽打屁股 老爸幫兒子告前妻傷害
高雄林姓女子和丈夫離婚後,帶着孩子搬回孃家生活,去年5月2日早上林女要帶兒子上課,兒子卻在房間吵鬧,氣得林女拿棍子打了兒子屁股幾下,結果前夫發現後,氣得對林女提告傷害,一、二審法官檢視當時情境,認定林女是合理管教,判她無罪。
判決指出,林女和張姓前夫生有一子,兩人離婚後,林女帶着兒子搬回林園區孃家,去年5月2日早上8時許,林女要帶兒子出門上課,結果兒子卻在房間哭鬧,不想刷牙也不願洗臉。
因兒子叫不動,林女便拿棍子毆打兒子屁股多下,兒子才乖乖出門上學;但張男事後從兒子口中得知她被林女打屁股,氣得帶兒子先去驗傷,隨後提告林女傷害幫兒子討公道。
雄檢偵辦時,檢方認定林女在兒子屁股留下長3公分、寬2公分的瘀青,超出合理管教範圍,依傷害罪嫌將林女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參酌在場的外公說法,認爲當天兒子不滿外公沒有準時叫他起牀,纔在房間內哭鬧,林女有先口頭告誡兒子,之後才持棍子打屁股,考量林女下手位置是在屁股,兒子傷勢也輕微,應屬合理管教,判林女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法官也認爲林女並未超出合理管教範圍,駁回檢方上訴,林女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確定。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