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關鍵人員涉嫌拒絕、阻礙證監會執法,罰款380萬!
證券代碼:300280證券簡稱:*ST紫天公告編號:2025-031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宋慶、總經理李琳、財務總監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稱李想)、實際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於2025年6月27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25〕3號、〔2025〕4號、〔2025〕5號、〔2025〕6號、〔2025〕7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的具體內容
當事人:紫天科技、宋慶、李琳、李想、姚小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及宋慶等4人涉嫌拒絕、阻礙執法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於2025年3月1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4月1日,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啓動現場檢查。因公司披露的註冊地址和辦公地址均無人辦公,經溝通,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於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孫公司寧波麥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麥粒)辦公地點開展現場檢查工作,並出具《監督檢查通知書》(閩檢查字2024061號)和《指定方式報送文件資料通知書》(證監指報字0262024101號),要求紫天科技於2024年5月17日前向福建證監局報送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財務報告、財務明細賬、相關會計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文件資料。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簽收了前述執法文書。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報送文件資料並配合相關檢查工作,福建證監局又先後向其出具《監督檢查通知書》(閩檢查字2024279號)、《指定方式報送文件資料通知書》(證監指報字0262024107號)和《關於對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閩證監函〔2024〕384號),要求紫天科技於2024年8月21日前報送前述文件資料,要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實際控制人攜帶指定報送文件資料於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辦公場所配合檢查,並要求前述人員及原董事長姚小欣於2024年8月22日至福建證監局辦公場所配合檢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長宋慶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聽證時仍未按要求向福建證監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財務明細賬在內的財務賬證資料。
上述期間內,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員轉達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宋慶、總經理李琳、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及實際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配合檢查工作,該4人知悉福建證監局對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檢查要求,但以拒接電話、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規避福建證監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達相關執法文書。
根據《證券期貨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證監會令第186號)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紫天科技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報送文件資料,已構成拒絕、阻礙執法行爲,嚴重影響福建證監局對其有關檢查工作正常進行,情節嚴重。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執法文書、有關人員詢問筆錄、通信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公司報送文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所述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違法行爲。
聽證過程中:
1、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理由:2024年系由姚小欣主持公司工作,公司承認對案涉拒絕、阻礙執法行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辦公場所關閉、大量人員離職、經營困難等也對其配合檢查造成客觀障礙,據此,紫天科技希望減輕處罰。
2、李琳提出如下申辯理由:其一,李琳因受擔任紫天科技財務總監的親戚LIXIANG(李想)欺騙,才實施了拒接電話、拒回短信等行爲,主觀上並無迴避、逃避調查故意。其二,李琳對紫天科技無任何實際管理權限,無法組織公司履行案涉義務,客觀上無法實施阻礙調查行爲。其三,李琳客觀無法提供案涉文件資料,不存在知情不報、阻礙調查或者銷燬篡改證據等不配合行爲,不應被定性爲拒絕、妨礙執法。未能及時至福建證監局配合檢查系因照顧子女無暇分身所致。李琳案涉行爲性質與宋慶等人明顯不同,其任職總經理期間未領取相應薪酬待遇,福建證監局處罰過重。其四,李琳2025年2月14日簽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積極配合調查,已提供了所知的公司所有事實情況及證據,並督促公司董事會配合執法工作。據此,李琳請求免除罰款。
3、姚小欣提出如下申辯理由:其一,其非公司實控人,2024年1月卸任公司全部職務,並在5月13日到場配合調查並盡其所能提供資料,公司部分會計賬本因被公安機關調取無法提供,2024年8月後基本不再管理公司事務。其二,基於2024年8月初告知福建證監局因處理公司其他合作事務無法到場配合。同時因牽涉其他刑案更換聯繫方式,2024年10月被立案調查後因無人與其聯繫不知道配合要求。其三,就其涉嫌拒絕、阻礙執法行爲對福建證監局表示歉意,並接受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的罰款和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4、李想提出如下申辯理由:其一,2024年春節後,李想因病無法履職並將工作交給姚小欣安排,患病期間無法接觸公司資料、大部分時間無法做任何工作,其向姚小欣請假後向公司報備了醫院病假單,2024年8月出院後通過電話向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彙報了病情,並在靜養時將手機交妻子保管,其未能及時配合監管工作系因突發疾病所致,客觀上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二,李想已認識到相關行爲極大增加了監管工作量且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今後會配合監管工作並盡力彌補後果。據此,李想請求免除或減輕處罰。
經複覈,福建證監局認爲:
1、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紫天科技對福建證監局依法向其調取財務賬證資料負有法定配合義務,公司在知悉福建證監局執法要求並具備報送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仍未按規定完整報送,嚴重影響了福建證監局相關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等規定,紫天科技應依法妥善保管會計檔案資料,辦公場所關閉、大量人員離職、經營困難均不構成其未按規定報送文件資料的減、免責任事由,紫天科技不具備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紫天科技拒絕、阻礙行爲並非個別、偶發事件,而是由公司核心管理層及相關中介機構相繼實施的對抗福建證監局檢查工作的行爲,導致福建證監局無法及時獲取覈查認定相關行爲的關鍵證據,嚴重影響了相關案件查辦進度,行爲惡劣。
綜上,紫天科技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情節嚴重、行爲惡劣,福建證監局對其陳述申辯理由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2、其一,李琳知悉福建證監局相關執法要求,但在有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多次拒接電話、拒回短信,李琳存在消極對待、牴觸福建證監局檢查的主觀過錯,有關解釋不影響福建證監局對其構成拒絕、阻礙檢查行爲的認定。其二,李琳作爲紫天科技總經理應當依法依規履職並配合福建證監局檢查執法工作,其在檢查、調查階段知悉福建證監局有關執法要求後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提醒公司及相關人員配合,也未及時向福建證監局反饋公司實際運營管理情況。李琳實際參與了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表決有關事項並在相關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其無實際管理權、未領取薪酬等均不屬於法定的免責事由。其三,李琳系本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作出後首個積極配合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的當事人,其採取了督促公司及財務總監LI XIANG(李想)簽收相關法律文書等積極改正行爲,並在聽證過程中指認LI XIANG(李想)告知其可以通過開具虛假住院記錄躲避福建證監局檢查。
綜上,福建證監局對李琳關於違法行爲性質、情節相對其他當事人較輕和如實陳述且積極配合查處的陳述申辯理由予以採納,對其他陳述申辯理由不予採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李琳責令改正,處以四十萬元罰款。
鑑於當事人李琳違法行爲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李琳採取五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3、其一,根據公司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等案涉人員指認和姚小欣自認,姚小欣卸任後仍實際負責公司對外重大合作、公司層面財務數據彙總覈對等核心管理事務,福建證監局認定姚小欣卸任後仍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並無不當。其二,福建證監局在案涉檢查事項開展及本案調查期間已窮盡手段聯繫紫天科技及姚小欣等核心管理層並告知其配合義務,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姚小欣知悉福建證監局具體檢查工作要求,姚小欣前述申辯理由不構成其拒絕、阻礙福建證監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阻卻事由,且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其三,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紫天科技履行配合義務有賴於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和實現,姚小欣作爲核心管理人員,其不僅負有按要求配合詢問等檢查工作的義務,還應根據所任職務或實際履職情況組織、協調公司及其他人員配合檢查,案涉財務賬證資料的管理屬於姚小欣職責範圍,其知悉福建證監局相關執法要求並在客觀有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多次拒接電話、拒回短信,且有證據指向公司及宋慶等人拒絕、阻礙檢查系統小欣引發,姚小欣對抗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的主觀故意明顯,嚴重影響福建證監局檢查工作正常開展,其行爲惡劣且不具備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其四,紫天科技拒絕、阻礙行爲並非個別、偶發事件,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員、有關年報審計機構相繼實施的對抗福建證監局相關檢查工作行爲,導致福建證監局無法及時獲取覈查認定相關行爲的關鍵證據,嚴重影響了相關案件查辦進度。
綜上,姚小欣拒絕、阻礙監督檢查行爲惡劣,福建證監局對其陳述申辯理由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姚小欣責令改正,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鑑於當事人姚小欣的違法行爲惡劣,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九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姚小欣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4、對宋慶責令改正,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鑑於當事人宋慶的違法行爲惡劣,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宋慶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5、紫天科技2024年4月至10月披露的公告顯示,期間李想仍以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身份簽署並保證有關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公司並未披露其因病不能履行財務總監職責情況,結合姚小欣指認李想曾向其諮詢如何規避福建證監局調查及總經理李琳指認李想告知通過開具虛假住院記錄可以躲避檢查等情況,李想案涉期間相關診療記錄不足以證明其因病無法履行相關配合義務。其二,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紫天科技履行配合義務有賴於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李想作爲核心管理人員,其不僅負有按要求配合詢問等檢查工作的義務,還應根據所任職務或實際履職情況組織、協調公司及其他人員配合檢查,案涉財務賬證資料的管理屬於李想職責範圍,其知悉福建證監局相關執法要求並在客觀有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多次拒接電話、拒回短信,存在自身及告知他人採取入院治療方式躲避檢查情形,李想對抗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的主觀故意明顯,嚴重影響福建證監局檢查工作正常開展。其三,紫天科技拒絕、阻礙行爲並非個別、偶發事件,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員、有關年報審計機構相繼實施的對抗福建證監局相關檢查工作行爲,導致福建證監局無法及時獲取覈查認定相關行爲的關鍵證據,嚴重影響了相關案件查辦進度。其四,李想知悉福建證監局對其立案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仍然拒絕配合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其行爲惡劣且不具備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綜上,李想拒絕、阻礙監督檢查、行爲惡劣,福建證監局對其陳述申辯理由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李想責令改正,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鑑於當事人李想的違法行爲惡劣,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李想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轉自:IPO上市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