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酒後將男友踹下河致其溺亡,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案情披露

近日,記者檢索發現,

上海法院審理的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

入選了人民法院案例庫。

踢踹他人導致其落水溺亡,

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2020年2月3日18時許,奚某白與朋友林某、華某等人聚餐,其間奚某白飲紅酒1至2瓶。當日22時許,奚某白男友沈某等人加入聚餐,其間沈某飲啤酒數瓶。晚餐後,奚某白、沈某等人至上海市金山區某排檔吃夜宵,沈某與奚某白又分別飲啤酒數瓶。

2月4日2時20分許,沈某與奚某白至上海市金山區某便利店購買3聽啤酒後,駕車至某大橋北側河邊。沈某在河邊喝酒祭祀其父,奚某白兩次勸說沈某回家未果,遂用腳踹沈某背部致沈某落入河中,後離開河邊返回車內。

幾分鐘後,奚某白返回河邊發現沈某不見蹤影,遂報警。當日5時許,民警發現沈某屍體。經鑑定,沈某系溺水死亡。

庭審中,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奚某白因催促沈某離開未果,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認爲,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實踐中,應當結合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預見程度、是否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無採取措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奚某白在供述中交代“知道被害人會游泳”“沒想過他會死亡”“以爲踢下去之後他自己會爬上來”,同時,從案發前沈某聚餐後結賬、自行駕車離開、便利店購物、微信發送視頻等行爲表現,以及多名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可證實沈某雖飲酒,但精神狀態尚可,且其落水地點距離岸邊較近,可以認定奚某白對結果的判斷有一定依據,主觀方面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

兩人繫戀愛關係,平時關係較好,案發前與友人聚餐時關係融洽,無殺人動機。之後雖發生了奚某白兩次急於催促沈某離開的情況,但二人並無本質性矛盾衝突,奚某白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奚某白的供述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事發幾分鐘後奚某白就回到河邊找人、撥打沈某手機、發送微信,並打電話、發微信讓朋友幫助聯繫,且報警求助,採取了相應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因此,法院認爲,被告人奚某白主觀上不存在犯罪動機,基於被害人游泳技能、酒後精神狀態的判斷而輕信危害結果能夠避免,確有試圖避免危害後果發生的行爲表現,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決:奚某白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一審宣判後,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爲原判定性錯誤,被告人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離開未果,一時激憤而產生殺人動機,非法剝奪沈某生命,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爲抗訴不當,撤回抗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