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財規社〔2025〕1號

各市財政局、人社局:

爲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晉財社〔2022〕25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山西省就業促進條例》、《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省直預〔2020〕3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下達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由人社部門根據本地區就業狀況及形勢、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及實施財政補助政策的需求等提出,同級財政部門審覈研究後統籌資金合理安排,納入部門預算並報同級人大批准。各級財政要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要求,足額安排資金,保證就業創業工作需要。

第四條  分配省級(含中央)就業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重點工作因素和工作成果因素等。

(一)基礎因素主要包括人口數、登記失業人數、就業困難人數、城鎮新增就業及轉移農村勞動力計劃等,重點考覈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包括地方投入情況、資金管理使用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三)重點工作因素主要考慮當年就業工作重點任務;

(四)工作成果因素主要考慮就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每次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根據就業形勢、就業重點工作及目標任務、資金總量等適當調整。對因就業創業工作突出受到國家或省通報表揚的地區、按規定評審遴選的就業服務能力提升示範項目所在地區、財力薄弱地區、就業創業工作任務重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以及被評選爲省級促進就業工作先進地區的,可進行適當傾斜支持;對審計、督查、巡查、績效評價、檢查抽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或整改不力的,以及因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隱患或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地區,予以適當扣減。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包括:公共就業服務能力提升示範項目、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省級人力資源產業園等支出。

第五條  中央和省級補助的資金分配計劃由省人社廳負責編制。中央下達的補助資金,省財政廳應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內告知省人社廳,省人社廳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報送分配計劃,省財政廳在12日內完成審覈下達,並將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省級當年預算安排的資金,提前下達市縣部分原則上不少於90%,未提前下達的在省人大批覆後30日內下達,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在每年6月30日前下達。市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應在接到省級文件30日內將上級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到位,分配下達流程參照省級執行。

第六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對就業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覈、下達工作;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或按規定委託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資金支出範圍和補貼標準

第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爲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可用於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可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複享受。同一項目,國家或省安排有職業技能專賬資金並有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並優先從職業技能專賬資金中支出。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也包括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規定範圍內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條  崗位補貼類項目。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貼對象: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管理的公益性崗位中,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

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企業(單位)招用原屬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兩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覈定其享受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爲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貼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可按程序再次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省級人社和財政部門備案,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因無序開發、退出機制不暢等造成的公益性崗位相關支出由各級財政自行負擔。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

各地按《關於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晉人社廳發〔2021〕40號)、《關於紮實抓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問題整改進一步加強脫貧勞動力穩就業促增收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2〕57號)等規定開發並由人社部門管理的鄉村公益性崗位,由各市財政、人社部門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確定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爲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按規定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三)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崗位補貼

補貼對象: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小微企業。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覈定其享受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爲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四)小微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補貼對象:年度(以12個月爲起訖週期)內新吸納城鄉各類勞動者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小微企業。

補貼標準:按每人1500元給予補貼。

第九條  社會保險補貼類項目。

(一)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

補貼對象: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併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補貼數額不超過單位爲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含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部分。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社保補貼

補貼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和離校兩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

補貼標準:補貼數額不超過單位爲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含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部分。

(三)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的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

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

(四)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靈活就業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創業失敗人員、畢業年度和離校兩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

以上四項補貼涉及的社保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公佈的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補貼期限分類確定,其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創業失敗人員最長不超過1年;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最長不超過兩年;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覈定其享受社保補貼的年齡爲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

補貼對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其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畢業學年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

補貼標準:根據帶動就業人數(含創業者本人)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每帶動就業1人不超過1000元,總額不超過5000元。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領補貼資金的50%。

第十一條  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對象:吸納離校兩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16—24週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併爲見習人員支付見習期基本生活補助的見習單位。

補貼標準:基礎補貼標準爲見習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留用率高於50%(含)的單位,留用率每提高10%,補貼標準提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對留用率高於80%(含)的,補貼標準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提高標準後的補貼金額根據見習單位實際留用的人數計算,累計補貼期限不超過12個月。此外,對見習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的補貼標準爲每人不超過240元,用人單位爲見習人員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額需與我省工傷保險工亡賠付標準大致相同。

對落實《關於深化省校合作的實施方案》(廳字〔2021〕33號),由相關部門安排在我省參加實習實訓的在校大學生生活補貼等,按《關於實習實訓大學生生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1〕51號)執行。

第十二條  一次性求職補貼。

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內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

(一)來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來自零就業家庭。

(三)來自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

以上三種情形,其家庭成員與畢業生需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

(四)由民政部門審覈後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

(五)持證殘疾人。

(六)獲得校園地或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的。

同時符合以上兩種及以上類別的畢業生,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類別申報。

第十三條  職業培訓類補貼項目。

(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

1.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補貼對象:組織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以下簡稱“六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以及承辦各地按規定開展的項目制、訂單式培訓的培訓機構。

補貼標準:培訓結束後就業率高於80%(含)的,按實際參訓且合格的人數給予培訓機構補貼;對培訓結束後就業率低於80%的,按實現就業人數給予培訓機構補貼。前10天每人每天150元、之後每人每天100元,補貼時間根據職業工種合理確定,補貼額度每人不超過5000元。

2.企業新招用人員培訓補貼

小微企業新吸納六類人員並與之簽訂6個月(含)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小微企業崗前培訓補貼;履行合同1年以內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提升一個等級技能的,再給予小微企業300元的技能培訓補貼。

其他企業新吸納六類人員,與之簽訂1年(含)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所屬培訓機構或委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的,按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補貼。

3.創業培訓補貼

創業培訓包括創辦企業類、改善企業類、擴大企業類、網絡創業、創新類創業等培訓課程項目。

補貼對象:組織六類人員及返鄉入鄉創業人員,以及領取營業執照處於創業初期(指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年內,下同)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

補貼標準:培訓合格率達8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80元、補貼總額不超過1800元(10天)的標準給予補貼。對晉政發〔2008〕22號文件下發前已出臺高於此補貼標準的市,仍可按原補貼標準執行。其中網絡創業類培訓補貼中包含按培訓人數支付培訓平臺運營管理機構的費用。

4.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補貼對象:爲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簡稱“兩後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

補貼標準:兩後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達12個月的,按技工學校免學費補貼標準,每人給予2500元培訓補貼;達6個月的,每人給予1300元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每人每月200元。

(二)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對象: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註冊學籍的大學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本校按規定組織的創業培訓的,學校可按規定申請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在校大學生學習期間可按規定參加一次享受財政補貼的創業意識培訓和創辦企業培訓。創業意識培訓補貼標準爲每人150元。創辦企業培訓補貼標準爲每人500元。

(三)創業師資培訓補貼

補貼對象: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組織。

補貼標準:師資培訓合格率達80%(含)以上並取得資質合格證書的,按實際培訓且合格人數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天180元。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參加職業技能評價並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不包括培訓合格證書)的六類人員,給予補貼。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不得重複享受。補貼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類項目。

(一)技師和高級技師培養培訓補助

補助對象:組織開展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的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或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機構。

補助標準:經培訓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每人2500元;經培訓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每人3000元。

(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培訓補助

補助對象:按規定完成企業新型學徒制的企業。

補助標準:採取“先支後補、按年事後結算”的辦法,培養期1年(含)以上,培養期滿後,經鑑定考覈合格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崗位聘用證明)的,給予企業每人每年5000元的補貼。

(三)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一次性建設補助

補貼對象:按《關於印發〈山西省(2022-2025)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22〕974號)、人社部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62號)》等文件評選出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以及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補貼標準: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分類分檔確定,原則上每個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300-700萬元,每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10-30萬元;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標準爲200萬元/個、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標準爲10萬元/個。

第十六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類項目。

(一)職業介紹補貼

補貼對象:爲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與農村勞動者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或有組織勞務輸出的,具有合法資質且按規定在我省註冊登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縣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勞務經紀人。

補貼標準:按接受服務後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補貼,其中:與省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每人不超過500元補貼;與省外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每人不超過800元補貼。同一人員不同時期在同一用人單位就業的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

(二)創業服務補貼

補貼對象:對企業、社會組織爲勞動者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註冊登記、投資融資、風險評估、法律諮詢、幫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等服務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根據企業或社會組織提供創業服務的數量和效果,給予補貼。

補貼標準:經上述創業服務後幫助創業者通過工商註冊登記、開辦網店等方式正常經營的,按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爲創業初期的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且創業實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可根據提供服務情況按每人每個服務項目不超過500元、最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三)創業實訓補貼

補貼對象:利用自有創業場地、資金、技術、項目、隊伍等資源,對有創業意願人員開展創業實訓的企業、社會組織。

補貼標準:對經過創業實訓後通過創辦市場主體、開辦網店等方式正常經營的,按每人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對創業實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再按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四)就業創業示範項目及創業類補貼項目

1.勞務品牌和省級勞務協作基地建設補助

各地發展的勞務品牌,市、縣可根據當年開展品牌培訓人數和轉移就業人數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市、縣人社、財政部門制定,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對認定的省級勞務品牌,以12個月爲統計週期,按品牌培訓每人500元、品牌就業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6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認定的省級勞務協作基地,以12個月爲統計週期,按每就業1人3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具體認定辦法另行規定。

2.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補助

補助對象: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

補助標準:對基地,入駐實體不少於30戶,按當期實際入駐戶數每戶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園區,入駐實體不少於50戶,按照當期實際入駐戶數每戶3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被人社部評選認定爲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再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前期未享受過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補助的且複查合格的基地可享受一次。

3.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入駐實體場地租賃補貼

對各地創建的由人社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管理服務補貼和入駐實體場地租賃補貼,相關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

4.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

補助對象:人社部門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園區需符合“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佔園區總戶數70%以上”或“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20戶以上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條件之一。

補助標準:根據入駐戶數、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等因素,按園區內每戶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不超過5000元的標準給予創建單位一次性建設補助。

5.返鄉入鄉創業載體建設補助

補助對象:滿足“入駐返鄉入鄉創業戶數佔園區總戶數70%以上”或“入駐返鄉入鄉創業戶數20戶以上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條件之一的縣級及縣以下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等經所在地人社部門認定的創業載體。

補助標準:根據入駐戶數、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等因素,按創業載體內每戶返鄉入鄉創業實體5000元的標準給予創建單位一次性建設補助。

6.創業場地租賃補貼

補貼對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返鄉入鄉創業人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可申請場地租賃補貼。

補貼標準:每年不超過3000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

7.創業活動補助

對各地人社部門舉辦開展的創業訓練營、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創業者沙龍等活動進行補助,所需資金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從就業補助資金中支出。

8.創業項目庫建設補助

補助對象:省級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組織創業項目徵集、評審、入庫、展示、推廣等,根據創業項目徵集數量和推廣使用效果給予補助。

補助標準:若上年度入庫項目推介成功率(推介成功的新入庫項目數佔當年新入庫項目數的比重)不低於20%,按當年入庫項目數量給予每個不超過1000元的入庫補貼;對當年推介成功(被創業者複製使用並穩定經營半年以上)的創業項目,再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推介補貼,同一項目複製次數超過10次的,按10次計算。

9.人力資源產業園一次性建設補助及運營補助。按《關於印發〈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2〕28號)執行。

(五)境外勞務輸出有關補助。

按《關於做好對外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0〕32號)、《關於做好對外勞務輸出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0〕61號)及其補充通知(晉人社廳函〔2021〕722號)、《關於對外勞務輸出勞動者勞務中介費貸款及貼息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21〕941號)等文件執行。

出國費用、獎補資金、中介費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根據任務計劃納入年度預算,各市縣計劃外人數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自行負擔。

(六)省外勞務服務站補助。

按《關於印發〈山西省新發展階段“人人持證、技能社會”建設提質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晉辦發〔2021〕6號)、《關於做好山西省外出務工人員服務工作站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21〕869號)等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

主要用於強化各種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可用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包括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場等)加強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對接活動和創業服務、宣傳政府就業創業政策、基層公共就業服務能力提升以及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等方面。服務力量確有不足或存在困難的地區,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省、市、縣三級均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內可購買的服務事項清單。

對於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縣以下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點、零工市場、零工驛站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以及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從上級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可由市、縣人社、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其他項目。

(一)落實煤炭智能化建設中富餘職工就業創業相關政策涉及的補貼補助。按《關於做好煤炭智能化建設中富餘職工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晉人社廳發〔2022〕17號)執行。

(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幫扶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就業創業的有關政策。按《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晉人社廳發〔2021〕40號)、《關於紮實抓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問題整改進一步加強脫貧勞動力穩就業促增收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2〕57號)等有關文件執行。對脫貧勞動力和脫貧家庭高校畢業生等要確保鞏固銜接過渡期內政策力度不減。

(三)勞動力調查、失業動態監測及調查失業率統計補助

補助對象:對人社部門組織的各類勞動力調查、失業動態監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監測,以及統計部門開展的月度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所需宣傳資料及用品費用給予補助。

補助標準:各級人社部門組織各類勞動力調查,具體補助標準由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確定,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失業動態監測補助按《關於做好失業動態監測調查經費管理使用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8〕461號)執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監測工作補助按《關於進一步做好部分行政村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監測工作的通知》(晉人社辦函〔2023〕122號)執行;月度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所需宣傳資料及用品費用補助按《關於支持全省月度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21〕137 號)執行,以上三項補助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根據任務計劃納入年度預算。各地對月度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所需其他經費進行補助的,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對落實《關於深化省校合作的實施方案》(廳字〔2021〕33號)評選認定的優秀技能服務人才培養基地、優秀大學生就業創業基地,由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具體按《關於做好優秀大學生就業創業基地和優秀技能服務人才培養基地獎補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22〕1151號)等文件執行。

(五)其他支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羣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符合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就業補助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原則,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四章 申領、審覈和撥付

第二十條  個人、企業(單位)依照本辦法申報有關補貼補助資金,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

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包括身份證、《就業創業證》、社會保障卡等,根據實際選擇其一提供原件或複印件即可,下同)、工資明細賬(單)、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等。

(二)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崗位補貼

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勞動合同複印件、工資明細賬(單)或工資銀行卡流水單或社保繳費證明等在崗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

(三)小微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就業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賬單、工資銀行卡流水單、社保繳費證明等,根據實際選擇其一提供即可,下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

(四)社會保險補貼類項目

除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外,實行“先繳後補”。由單位或個人在繳納社保費後按規定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

1.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社保補貼: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畢業證書複印件(高校畢業生)、勞動合同複印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繳費情況由人社部門內部覈查。

2.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自主創業證明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畢業證書複印件(高校畢業生)、殘疾人證(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繳費情況由人社部門內部覈查。

該兩項補貼可由個人所依託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個人向機構隸屬的人社部門申請併發放給本人,也可由本人自行申請。勞動者社保繳納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勞動者自由選擇向社保繳納地或戶籍地人社部門申領。

(五)一次性創業補貼

基本身份類證明、畢業證書複印件(高校畢業生)、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個人真實性承諾書等。

(六)就業見習補貼

基本身份類證明、畢業證書複印件(高校畢業生)、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等。申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補貼還需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證明材料,與見習補貼聯審聯查。申請提升留用率的後續補貼,需提供留用人員花名冊、就業證明材料等。

(七)一次性求職補貼

由學校代畢業生申請,提供困難畢業生身份證明(享受低保證明、殘疾人證、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證明、特困救助供養證明、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證明等,零就業家庭情況由人社部門內部覈查)、基本身份類證明、學籍人員花名冊等。

(八)職業培訓類補貼項目

1.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班開班報告、人員花名冊、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基本身份類證明、勞動用工備案證明或兩個月以上的工資流水等。

2.企業新招用人員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相關證書複印件(小微企業申請崗前培訓補貼無需提供)、連續兩個月以上的工資流水或社保繳納證明。小微企業二次申請的,還應提供最近兩個月以上工資流水或社保繳納證明等資料。

3.創業培訓補貼:培訓班開班報告及相關批覆材料、基本身份類證明、人員花名冊、培訓合格證明材料等。

4.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開班申請審覈(備案)表、人員花名冊、資金申請報告等。

5.創業培訓師資補貼:培訓開班的通知文件、資金申請報告、培訓合格人員花名冊等。

(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類項目

1.技師和高級技師培養培訓補助:由企業或培訓機構在培訓結束後,向人社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人社部門要對培訓計劃落實、培訓人數、培訓效果等情況進行重點審覈。

2.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培訓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培養期滿考覈鑑定合格學徒花名冊、取得相關證書的證明、培訓機構出具的有效收費票據等。

(十)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類項目

1.職業介紹補貼:人員花名冊、本人簽名的接受免費就業服務證明、基本身份類證明、勞動合同複印件。

2.創業服務補貼:人員花名冊、本人簽名的接受免費創業服務證明、基本身份類證明、營業執照等創業證明材料、企業或社會組織合法資質證明、提供創業服務證明等。

3.創業實訓補貼: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創業實訓協議複印件、提供創業實訓的證明、本人簽名的接受實訓證明、營業執照等創業證明材料、企業或社會組織合法資質證明等。

4.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入駐實體場地租賃補貼:由運營管理單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提供運營管理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自建或租賃場地相關證明、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的入駐協議或租賃協議或服務協議、入駐實體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

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返鄉入鄉創業載體建設補助:由建設管理單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除需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入駐園區高校畢業生或返鄉入鄉創業人員身份證明、穩定經營1年以上證明等。

5.創業場地租賃補貼:基本身份類證明、畢業證複印件(高校畢業生)、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自主創業證明等。

6.創業項目庫建設補貼:對創業項目評審、入庫的,提供創業項目名錄、創業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創業項目徵集入庫評審表等;對創業項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創業項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創業項目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提高審覈撥付效率。對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崗位補貼等具有一定享受期的項目,一般按季申領審覈,對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社保補貼應加密審覈頻次,隨申請隨確定隨審覈。在政策享受期內,如相關情況未發生變化,不再重複提供資料。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信息化應用,依託全省集中的就業信息平臺,將補貼申請、受理、審覈等納入系統管理,對能依託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和資料的,可直接審覈,不再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面向個人的補貼,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加強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盤活存量資金,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各地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管覈查範圍,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託第三方開展檢查,並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地人社部門可綜合採取書面審查、信息系統數據對比、大數據比對、部門聯查、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委託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對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覈。

審覈後要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需包括政策依據、申請單位或個人信息(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公示過程中要按規定做好個人信息保護。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存在虛報、套取、私分、挪用資金等行爲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爲,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同時要堅持寬嚴相濟、容糾並舉,健全容錯免責機制,激勵擔當作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財政、人社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本辦法的具體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22〕258號)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