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遠股份:郭鬆森先生不存在《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的情形

證券之星消息,森遠股份(300210)06月05日在投資者關係平臺上答覆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投資者:根據公司2025年6月3日公告,股東郭鬆森先生於5月26日至5月30日以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共計減持494.53萬股,且註明該部分股權並無限制表決權情況。那麼,根據2023年10月31日股東郭鬆森與中科信控簽署的《表決權放棄協議》,近幾日股東郭鬆森減持的股權屬於《表決權放棄協議》中約定的持股。所以,二者是否存在矛盾?森遠股份董秘:您好,郭鬆森先生不存在《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的情形。《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內容如下,請仔細閱讀。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感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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