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車禍受害家屬傳無法領被害補償金 新北檢:似有誤會

法務部官員說,三峽車禍中死者家屬無法申請領取法定的180萬元被害補償金。新北地檢署稍早發新聞稿澄清本件不論肇事者故意或過失犯罪,均得依規定提出申請,媒體報導似有誤會。(資料照)

法務部官員說,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車禍過失致死案件並非犯罪被害補償金給付範疇,本案死者家屬無法申請領取法定的180萬元被害補償金。新北地檢署稍早發新聞稿澄清,指依據同法規定,本件不論肇事者故意或過失犯罪,均得依規定提出申請,媒體報導似有誤會。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爲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新北檢說,有關媒體報導昨日三峽區重大車禍案件被害人家屬無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一事,按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亦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爲,且因犯罪行爲致死亡者之遺屬、因犯罪行爲致重傷者,均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新北檢說,本件重大車禍而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被害人,不論肇事者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均得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但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則不適用之,強調媒體報導如屬過失則不得申請等情似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