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小案”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

在3月8日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向大會作工作報告。與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相比,有三起案件看似不大,但同樣被寫入報告。這些案件糾紛涉及的問題與公衆息息相關。

行人闖紅燈致人摔倒被軋身亡案

報告顯示,“行人闖紅燈致人摔倒被軋身亡案”,判決闖紅燈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符合安全駕駛規範、確因躲避不及致人死亡的機動車司機不擔責。

記者注意到,這起案件也入選了“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據官方通報,2024年5月17日7時許,周某剛違法闖紅燈通過人行橫道時,與騎着電動自行車經過的凌某某發生碰撞,凌某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恰逢對面路口機動車道轉綠燈放行,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起步躲閃不及,導致凌某某遭車輛碾軋受傷,周某剛見狀逃離現場。後電動車主凌某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當天,周某剛在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後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剛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凌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在事發後迅速離開現場,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劉某,由於被害人凌某某被撞倒至被碾軋之間的時間不到2秒鐘,普通人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從而避免碾軋的發生。因此,劉某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預見的條件和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患者在醫院開水間摔傷案

報告顯示,“患者在醫院開水間摔傷案”,判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及時提供救助的醫院不擔責。

記者查詢到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葛某訴江蘇某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近日,這件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案情顯示,葛某去江蘇某醫院就診,在一樓開水間滑倒致左手臂骨折。葛某認爲,江蘇某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江蘇某醫院辯稱,醫院在開水間鋪設了防滑墊,並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且滑倒地點乾燥無水漬,醫院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葛某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穿着拖鞋在瓷磚地面上行走容易滑倒,事發時其穿着拖鞋,因自身原因摔倒,其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葛某穿着拖鞋從瓷磚地面走上防滑墊進入開水間,姿態正常,走出開水間時左腳滑倒致傷。監控視頻顯示,當日,一人着球鞋進出開水間,在葛某滑倒的同一位置處走過,無異常情況;另一人着布鞋在葛某滑倒的同一位置處小跑路過,之後有其他人經過,均無異常情況。葛某倒地後因疼痛一直坐在地上,江蘇某醫院的保安人員看到後聯繫醫護人員,醫護人員到場對葛某進行了初步診斷,後將葛某扶上輪椅推去救治。

一審法院認爲,醫院已經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防護和警示義務,並積極進行救助,應當認定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駁回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葛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樓上住戶廚房改廁所案

報告顯示,“樓上住戶廚房改廁所案”,判令恢復原狀,彰顯權利行使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記者查詢到網上公開的類似案件有數起。其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一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賬號曾發佈過案情。

案情顯示,家住北京市某小區202室的張先生髮現自家廚房的天花板漏水了,檢查後認爲水是從樓上302室漏下來的,上樓查看後發現自家廚房的上方是302室的衛生間。因協商未果,張先生將樓上住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恢復房屋結構佈局。

法院審理後認爲,房屋改造雖爲業主的自由,但需在規範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鑑於衛生間和廚房的特殊功能,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宅設計規範明確規定: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並且該條款屬於強制性條文。據此認定,302房主改動房屋結構後讓衛生間部分區域對着樓下廚房的行爲屬於違規。302室的改造會讓樓下業主產生不適,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習慣,且有違善良風俗。最終法院判決302房主須將房屋的衛生間、廚房結構恢復至原狀。

最高法工作報告指出,上述小案件依法理、講情理,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張磊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