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夫婦發揮大愛 收養臺灣弱勢家庭遲緩兒
瑞典一對善心夫婦在收養一名臺灣女兒後,再收養一名遲緩兒,獲得臺南地方法院裁定準許。(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瑞典一對夫婦結婚多年,在收養1名臺灣女兒後,爲增加家庭成員,透過瑞典跨國孩童領養協會推薦,向臺灣的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表達願意再收養需要幫助的孩子。經過善牧基金會的協助,選擇收養1名家庭功能不彰、支持系統不足的遲緩兒,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經法官評估後裁準。
臺南地方法院調查指出,被收養人的該名遲緩兒未滿7歲,他的生母今年1月初到法院出庭時同意本件收養,並代被收養人與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瑞典的收養人夫妻身心健康,財務狀況正常,且收出養雙方系經由善牧基金會附設嬰兒之家完成媒合服務。
善牧基金會附設臺南嬰兒之家的收出養評估報告指出,被收養人生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於教養生活現實感上較薄弱,親職能力亦不足,家庭經濟雖有政府補助,仍不足以支撐照顧被收養人。此外,家庭支持系統亦有限,遂決定出養。由於被收養人之發展遲緩及其家族背景,在國內無合適的收養家庭,故轉介國外進行出養媒合。
另外,有關收養家的訪視報告指出,收養家庭夫妻次系統中,雙方開放且互相尊重,溝通意願彈性佳,二人具備正向之人生觀及發掘他人優勢和反思能力,在壓力與挑戰上可共同面對處理,夫妻角色各司其職,可提供支援與協助。親子次系統中,夫妻均參與並投入孩子生活,滿足需求,支持並鼓勵孩子拓展活動領域,給予豐富的生活體驗。社會支持系統中,與家人、朋友、教會及社區關係緊密。
評估報告又指出,這對收養父母具有豐富的撫育經驗,收養母親亦長期與兒童工作。此外二人就收養準備已有數年,對照顧承諾深具信心,在教養上亦可提供愛與界線之彈性,其具備長足之親職能力,此有助於被收養人之信任及安全感建立。重點是,他們另有1名女兒也收養自臺灣,在身分認同之特殊議題上,亦已有思考及準備,對被收養的遲緩兒是有利的環境。
因此,法官認定,這對瑞典收養人夫妻其收養動機良善,參酌評估報告所提出的建議,認被收養人確實具有出養必要性,且收養人之家庭狀況、經濟能力、人格特質、親職能力等方面,均足以使被收養人獲得良好照顧,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在法律上應予認可,並追溯到114年10月9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