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監理迫切 學者:「先救急」再做長遠規劃
▲融資貸款的廣告訊息大量出現在社羣平臺與簡訊中,從申請、審覈到放款,全程只需一支手機即可完成,看似便利,卻也隱藏高利與詐騙風險。(圖/資料照)
記者潘姿吟、林緯平/專題報導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林盟翔指出,關於融資業務的監理,「專法草案」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在監理目標上其實並無本質差異,差別在於切入的方式、處理的緊急性,以及短、中、長期的制度規劃安排。
消費者權益保護:融資爭議的即刻處理方案
林盟翔認爲,融資業務中最急需解決的是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問題,尤其是融資詐騙與過度借貸所引發的糾紛。這些問題無法僅靠一部專法或《金保法》單獨解決。
儘管目前正積極研擬融資專法,但法規的制定需要時間,無法立即解決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糾紛。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在專法尚未完成之前,先行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消費者保障機制。
▲線上貸款便利,已經成爲不少人尋求資金週轉的管道。(圖/記者林緯平攝)
現行解決方案與當務之急
林盟翔指出,當前最實際也最有效的做法,是將可掌握的融資業者納入《金保法》第3條所規範的「金融服務業」體系中。一旦被認定爲金融服務業者,這些業者即須遵守《金保法》中的各項核心規範,包括:
• KYC(認識客戶)制度:確保瞭解借款人的背景與還款能力• 充分揭露與說明義務:讓消費者瞭解所有借貸條件• 廣告規範:避免誤導性行銷
更重要的是,消費者一旦遇到爭議,可透過現行的「金融評議中心」機制尋求救濟,不必再陷入冗長訴訟。林盟翔強調,這是目前最有效且應立即採取的措施,現階段,金管會已經預告相關草案規定,以推動這些變革。
專法草案提供《金保法》增訂參考與監理溝通
針對許多專家不斷提到《金保法》無法完全提供保障的問題,林盟翔指出,因爲《金保法》本來就不是爲了融資業務所生,而且,目前僅針對有資料基礎的對象進行最大程度的保護,「但至少,在提供救濟上比當前要讓相對資力弱的消費者去打官司好吧?」他說。
爲此,他特別彙整對比目前專法草案與《金保法》內容,建議專法獨有的規定可以強化在金保法的條文中,這個部分,就可以嘗試在後續子法修訂時納入,至於無法訂定的條文,則建議採用「量能登錄」之方式進行資料蒐集。
目前推估的相關家數,大約是用經濟部公司登記的相關內容爲基礎,但是,有無實際運作並不可知,因此在自律先行的基礎上配合登錄之方式,讓目前有具有影響力的其他融資事業內容可以透明,也提供未來專法在事前監理之資本額、組織、股東適格性等問題上獲得共識。
他強調,如果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貿然制定專法,可能會重演日本在修法時的教訓。當時,日本貸金業協會曾警告,修訂後的《貸金業法》強化了監管,結果反而抑制了資金供應,讓那些願意承擔風險、提供細緻服務的業者大量退出市場,地下金融問題隨之浮現,對整個社會造成嚴重衝擊。
他進一步指出,地下金融的存在不容易被發現,這類業者不會主動承認,調查上也十分困難。即使有人聲稱「沒有」,也不代表真的不存在。在目前連地下金融規模都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即便像日本採取分階段納管的方式,仍無法避免地下金融的問題。因此,如何防堵這類風險,應該是制定專法時必須謹慎思考的重要課題。
自律先行+專法逐步擴充:從實務累積到法制共識
自2018年(107年)開始推動虛擬通貨交易所的自律公約以來,關於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公會設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與專法制定等議題,皆是透過產業實務運作的逐步累積,逐漸凝聚出制定專法的共識,藉以降低各方歧見(雖仍難避免完全一致)。
目前透過「量能登記」的方式,鼓勵符合公司法第15條或從事類似業務的業者加入自律組織,並展開溝通,已被視爲可行途徑,同時也能避免監理強度不足的疑慮。
專法的訂定有無必要?林盟翔指出關鍵,若《金保法》無法涵蓋某些具有專法獨特性的規定,或現行規範無法有效遏止爭議發生,則可借鏡日本訂立專法的經驗,作爲我國專法制定的正當性基礎。不過,法制面的設計,須進一步思考以下三點:
1. 2008年(97年)當時立法設計原是針對中小企業,並排除公司法第15條之適用,如今是否需要修正?2. 專法的適用對象,應僅限自然人,還是也包括法人、合夥組織等?3. 是否可採「分離監理」方式:自然人適用《金保法》規範,法人等組織則納入專法管理?
上述問題皆可依據目前自律制度所累積的實務資料進行評估分析。相較於從97年至今缺乏清晰目標、反覆空轉的狀況,若能在平時持續推動制度建構與資料累積,將比每次等到悲劇或詐騙案件發生後才匆促呼籲立法,來得更有效率、更具制度性。唯有如此,才能建立一個良性的政策循環,也爲未來法規修正打下穩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