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偷看老公筆電抓姦 複製出遊照反吃官司罰1萬

懷疑丈夫外遇,人妻偷看電腦抓姦卻讓自己先吃上官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懷疑丈夫外遇,人妻偷看電腦抓姦卻讓自己先吃上官司!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因懷疑丈夫阿德(化名)有婚外情,竟趁丈夫洗澡或睡覺時,偷偷輸入密碼登入他的筆記型電腦,找到丈夫與女子阿芳(化名)出遊的親密照片與影片檔案後複製存證,並作爲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證據。阿德收到離婚訴狀後,驚覺私密照外流,氣得對妻子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美行爲已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小美在111年7月9日至8月26日期間,未經丈夫同意,無故登入其私人筆電,將阿德與阿芳出遊的電磁紀錄檔案複製到自己的儲存裝置中。隨後,小美在提起離婚訴訟時,直接將這些照片與影片光碟作爲「婚外情」證據提交給法院,阿德在收到法院文書後,才發現私密照已被妻子複製,憤而提告。

法庭上,小美辯稱,夫妻倆平時就會共用電腦,且她是爲了維護配偶權,在發現丈夫行跡可疑後,才趁對方不注意時查看電腦蒐證,並無犯罪意圖。她的辯護律師也主張,法律既然保障配偶權,就不應完全禁止爲抓姦而做的輕微蒐證行爲。

然而,法官並不採信此說法。判決理由中強調,阿德在備份完與異性出遊的檔案後,隨即變更了電腦密碼,此舉明確顯示他「不願讓妻子查看該內容」。法官指出,夫妻雖負有忠誠義務,但人格各自獨立,不能以懷疑外遇爲由,就恣意監控、窺探配偶的隱私生活。小美此次是「刻意尋找」丈夫不願公開的隱私檔案,動機與過去單純共用電腦截然不同,行爲已欠缺正當理由。

最終,法院認定小美的行爲同時觸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與「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兩罪,從一重依後者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至於檢方另指控的妨害秘密罪部分,法院認爲這些出遊照不具備「文書」性質,因此不構成該罪,但因此部分與有罪部分屬同一行爲,故不另論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