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三評“輔助駕駛”之三:校準“法規羅盤”才能把穩方向
本文轉自:人民網-觀點頻道
鄭友貴
前不久,《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正式施行,明確鼓勵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安全保障的相關要求,對自動駕駛創新應用活動進行全環節規範,規定了道路應用試點主體對車輛、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見證着自動駕駛加速邁入“法治時代”。
作爲科技和產業的發展方向,智能駕駛並非簡單的駕駛方式改變,而是未來交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變。如何讓新技術更好引領變革、造福人民,關鍵要校準“法規羅盤”,守住安全的底線、築牢創新的護欄。近年來,從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明確堅持鼓勵創新、多元發展、試點先行、確保安全的原則,到圍繞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試點、示範應用以及推進標準規範體系建設等方面,有關部門陸續出臺多部規範性文件……正是國家政策的有力支撐,保障了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應用活動的快速發展。
新質生產力是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場“無形之手”共同培育和驅動形成的,既需要政府超前規劃引導、科學政策支持,也需要市場機制調節、企業等微觀主體不斷創新。當前,我國智能駕駛技術進入創新突破的密集期、產業化落地的關鍵期,特別是隨着新能源汽車行業進入智能化的下半場,圍繞智能駕駛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這對頂層設計和宏觀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從政策層面加大支持引導,從法治層面提供規範保障,從監管層面強化有序競爭。
從技術創新的角度來看,高階自動駕駛依賴海量場景數據的採集、標註與模型訓練。現有測試區域開放度有限,導致數據多樣性不足;車企間技術路線差異大、數據格式不一,容易形成“數據孤島”,影響創新效率。面向未來,要持續推進標準規範體系建設,組織行業專家和企業共同制定智能駕駛相關的技術標準,包括傳感器性能、算法精度、數據安全等方面的標準,促進產業的規範化發展。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智能輔助駕駛過程中,存在人機交互失效的風險,現行法律對自動駕駛事故責任在駕駛員、車企、基礎設施提供商等之間的劃分尚未明確,給事故處理和責任認定帶來困難。這就要求必須與時俱進制定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智能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合法性,以及在不同場景下事故責任的劃分原則,使各方責任清晰,爲產業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從市場監管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要加強安全監管,建立智能駕駛產品的安全認證機制和運行安全監管體系,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要加大整治力度,對安全隱患要及時發現和處理;另一方面要規範市場宣傳,加強對車企智能輔助駕駛功能宣傳的監管,要求企業如實、準確地向消費者介紹產品的功能和侷限性,避免誇大和虛假宣傳,防止消費者產生誤解和過度依賴。
也要看到,加強監管目的是爲了規範引導支持智能駕駛技術更好發展。對待智能駕駛技術,我們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以改革的辦法和法治的思維破解問題。既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又充分尊重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發揮行業協會等引導作用,定能共同護航智能駕駛技術駛入健康發展的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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