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熱評:被認定爲文物的個人住房該怎麼裝修?

本文轉自:人民網-觀點頻道

苗 務

一覺醒來,自家屋子被認定爲文物了,還能住嗎?近日,湖南懷化村民李先生因自家老宅被列爲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而無法翻建的事件引發熱議。當個人住房與文物保護髮生衝突時,該如何妥善平衡文物保護與居住需求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

湖南懷化村民李先生一家的情況不是個例。2019年,家住北京門頭溝區龍泉鎮三家店村的王先生髮現自家老房牆皮脫落,房樑傾斜,成了“危房”。由於其房屋所在的院落被認定爲北京市文保單位,他只能按照文物古建標準修繕,造價比一般民房貴8到10倍,如果自行按照民房修繕則屬於違法行爲。2023年媒體也曾報道,27歲的南京市民周小姐發現自己從外婆處過戶的老房子是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在裝修過程中,她不僅耗費一年時間進行審批,還花掉了近百萬的裝修費用。

住宅被評定爲文物建築後,承載了一定的歷史文化價值,但也給部分“文物房”業主帶來了麻煩。當個人住宅被評定爲文物後是受法律保護的,修或者用,要報修繕設計方案給文物部門審批,隨隨便便的話就違法了。

文物保護法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工程(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讓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是國家保護文化遺產高度負責的態度。

文物保護和居住需求不應是非此即彼的對立問題,保護文化遺產也不該以犧牲民生爲代價。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關部門在迴應民生訴求時應積極作爲,探索兩者兼顧的解決方案。目前,湖南鶴城區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儘量把老百姓煩心事解決好。”其實,在解決這類問題的時候,不妨以科學評估爲前提,加大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支持力度,幫助產權所有者探索傳統民居的適應性改造和利用研究,以便反哺居民,實現文物保護和民生需求的雙贏。

有業內人士表示,儘管我國已建立相對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和保護仍有待完善。私人產權文物申報標準、文物建築修繕能力界定、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需進一步討論、探索。

文化遺產是歷史留給人類的寶貴財富,保護利用好文化遺產也是更好地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建立愈發完善的法律機制,妥善平衡文物保護與民生需求,才能調動文物所有權人蔘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同時讓大家從硬性的法規政策中感知人文溫度,讓文物遺產保護工作更好地走進、融入現代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