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答記者問

(原標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標識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介紹一下《標識辦法》的出臺背景?

答: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爲生成合成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並在網絡平臺傳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生成合成技術濫用、虛假信息傳播擴散加劇等問題,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關切。經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輪技術論證試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標識辦法》,進一步規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

《標識辦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關鍵點,通過標識提醒用戶辨別虛假信息,明確相關服務主體的標識責任義務,規範內容製作、傳播各環節標識行爲,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進人工智能在文本對話、內容製作、輔助設計等各應用場景加快落地,同時減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術濫用危害,防範利用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傳播虛假信息等風險行爲,推動人工智能健康有序發展。

二、問:請問制定《標識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細化已有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出了標識有關要求,《標識辦法》作爲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標識的具體實施規範。二是解決關鍵問題。《標識辦法》重點解決“哪些是生成的”“誰生成的”“從哪裡生成的”等問題,推動由生成到傳播各環節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爭打造可信賴的人工智能技術。三是統籌發展和安全。考慮人工智能技術發展需要,針對在文本內容中添加隱式標識,在多媒體文件中添加數字水印,仍是技術難點或可能增加企業成本,不作強制要求。爲降低平臺企業標識成本,提升落地實施的可操作、可執行性,創新提出文本符號標識、音頻節奏標識、文件元數據標識等低成本實施的可行方法。四是管理要求與技術標準一體化考慮。爲推動《標識辦法》落地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同步發佈,更好地指導相關主體規範開展標識活動。

三、問:《標識辦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標識辦法》規定,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適用本辦法。

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製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標識辦法》同樣遵照上述適用條款,開展特定活動對內容標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問:請說明一下《標識辦法》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的關係?

答:《標識辦法》主要從立法層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確生成合成內容製作傳播各主體的責任義務,爲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發展,對具體實施操作不做要求。《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形式制定實施,主要提出強制執行部分的標識具體實施方式和操作方法,兩者同步推出,於2025年9月1日同步實施,以更好地指導相關主體規範開展標識活動。

五、問: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的主要內容?

答:標準支撐《標識辦法》,對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服務提供者與網絡信息傳播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內容標識方法的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服務提供者對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內容,添加文字、角標、語音、節奏等顯式標識的方法,在內容生成合成環節提出了顯著提示公衆、防範混淆誤認的方案。二是明確服務提供者在文件中添加元數據隱式標識的方法,爲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有效識別生成合成內容提供便捷方案,也爲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履行向公衆提醒提示主體責任提供了依據。三是在元數據隱式標識設置了預留字段,可用於記錄標識完整性、內容一致性等安全防護信息,爲促進標識技術創新發展和保護標識安全性預留了空間。

六、問:《標識辦法》明確了服務提供者哪些具體要求?

答:《標識辦法》明確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文本、音頻、圖片、視頻、虛擬場景等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在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複製、導出等功能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應當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者編碼、內容編號等製作要素信息;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範內容,並提示用戶仔細閱讀並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

七、問:《標識辦法》明確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採取哪些措施規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

答:《標識辦法》第七條明確,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覈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並覈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

八、問:如何合規獲得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

答:前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針對“可能導致公衆混淆或者誤認的”深度合成服務情形提出顯著標識要求。在此基礎上,《標識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針對文本、音頻、圖片、視頻、虛擬擬真等具體場景的顯式標識要求,確保生成合成內容在面向公衆時具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此外,充分考慮生成合成內容在實際場景中的落地應用,積極迴應社會關切和產業需要,《標識辦法》第九條提出,在用戶主動要求提供未添加顯式標識內容時,網站平臺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前提下,可通過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責任義務並依法留存相關日誌信息後,面向用戶予以提供。同時,用戶在後續使用過程中,需遵守《標識辦法》第十條等相關要求,主動聲明生成合成情況並添加顯式標識後,方可面向公衆發佈和傳播。

九、問:《標識辦法》對規範開展標識行爲明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標識辦法》第十條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僞造、隱匿本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爲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爲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問:關於《標識辦法》和配套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正式施行時間的考慮?

答:堅持循序漸進的治理原則,考慮到企業需要時間充分理解相關規定和標準規範,針對性地開展能力建設和功能研發,基於標識技術實施的複雜程度、試點試行的實踐經驗,設定《標識辦法》和配套強制性國家標準6個月左右的施行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