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嶽希明: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不宜進一步提高
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黨委機關報《中國稅務報》刊發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嶽希明署名撰寫的《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不宜進一步提高》一文。
個稅“起徵點”是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俗稱,指的是納稅人收入中用於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免徵個稅。目前我國個稅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爲每人每月5000元,這是統籌考慮了城鎮居民人均基本消費支出、每個就業者平均扶養的人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併兼顧一定前瞻性後綜合確定的。
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代表建議把個稅“起徵點”提高至每月1萬元,還有代表建議將個稅“起徵點”由每年6萬元提高至每年10萬元,並從刺激消費的角度強調了提高“起徵點”的必要性。
對此,嶽希明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涉及財政收入籌集能力、稅制公平、收入分配調節等重大問題,目前不宜進一步提高,理由包括:
首先,目前我國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並不低。基本減除費用指的是納稅人收入用於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免徵個稅,並不是所有用於消費支出的收入都要免徵個稅。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究竟有多高,並沒有明確的數據。可作參考的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基本減除費用較這兩項標準都要高得多。國際上通常以基本減除費用與平均工資之比衡量個稅基本減除費用的高低。如果比值較高,說明基本減除費用相對平均工資而言較高,納稅人在繳納個稅時可扣除的金額相對較多,個稅負擔相對較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數據顯示,澳大利亞、法國、韓國、日本、英國和美國的基本減除費用扣除額與平均工資的比值分別爲0.19、0.26、0.1、0.03、0.29、0.17。與此相比,2024年我國基本減除費用與全國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比值爲0.49,與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比值爲0.88。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並不低。
其次,提高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會弱化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個稅有效調節收入分配,是以一定的稅收收入規模爲前提的。個稅調節收入分配,並不意味着只有高收入人口繳稅,中低收入人口不繳稅,而應是高收入人口多繳稅,中低收入人口少繳稅,稅率與收入成正比,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正因爲如此,發達國家在個稅設計上,通過設定較低的基本減除費用,讓更多的人繳納個稅,最大限度地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與此不同,我國因基本減除費用較高,相當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羣無需繳納個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提高個稅基本減除費用,可能會出現本就不繳個稅的低收入羣體並不受益,而中高收入羣體降稅效應更明顯等情況,將弱化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
再次,過高的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會限制我國個稅籌集稅收收入的能力。從個稅佔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來看,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佈的《政府財政統計》計算,2022年納入統計的國家個稅收入佔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平均爲22.4%,美國爲56.4%,俄羅斯爲18.8%,我國僅爲8.3%,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國家均值爲21.9%。我國個稅佔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不僅低於發達國家,而且低於經濟發展水平與我國大體相同的國家,反映出我國個稅佔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是較低的,這一定程度上就是因爲基本減除費用較高,由此導致個稅的納稅人較少、稅基較窄。如果再提高基本減除費用,將進一步削弱我國個稅籌集稅收收入的能力。
嶽希明表示,從現實情況來看,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發佈的稅收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取得綜合所得的人員中,無需繳納個稅的人員佔比超過七成,在剩餘不到三成的實際繳稅人員中,60%以上僅適用3%的最低檔稅率,繳稅金額較少。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人員,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和其他扣除後,基本無需繳納個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我國個稅納稅申報人員中,年收入10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約佔申報人數的1%,但這部分人申報繳納的個稅佔全部個稅的五成以上,申報收入位居全國前10%的個人繳納的個稅佔全部個稅的九成以上,表明在維持現行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的情況下,我國個稅制度能有效發揮調高惠低作用,較好適應了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目前無需提高。至於支持養老、鼓勵生育等,則可以通過調整專項附加扣除來實現。
嶽希明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1995年博士畢業於日本一橋大學,曾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研究領域包括收入分配、農村貧困、地方財政、國民經濟覈算,著有《戰後日本地區間收入差距縮小原因的研究》《<21世紀資本論>到底發現了什麼》《透視中國農村貧困》等,在《經濟研究》《世界經濟》《中國社會科學》《中國工業經濟》《經濟學(季刊)》《管理世界》《China Economic Journal》《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等國內外知名期刊發表學術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