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裡有“領導”,就能信了嗎?

明知他人慾使用犯罪資金購買商超購物卡以掩飾資金性質及來源,仍根據上線人員指示到商場提取購物卡並進行販賣,再通過換取現金、金條等方式協助洗錢……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樊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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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牛”處買的購物卡不能用

2024年8月28日,家住鄭州市金水區的樑女士在一家大型商場附近逛街時,從“黃牛”劉某手中購買了一張面值5000元的購物卡,到商場購物結賬時卻發現用不了。商場工作人員告訴樑女士,這張購物卡被凍結了。樑女士找到“黃牛”劉某,才發現遇到類似問題的不止她一個人。

原來,“黃牛”劉某這幾天手中的購物卡都是從樊某處購得的。劉某在商場、超市附近販賣這些購物卡賺取差價,卻沒想到一天裡接連好幾名購卡客戶來找他,說支付時發現購物卡被凍結了,讓劉某退錢。意識到這批購物卡有問題,劉某報了警。

02

爲“好處費”鋌而走險

樊某到案後交代稱,自己平時就在大型商場附近做倒賣購物卡的生意。2024年8月中旬,樊某在通信軟件上加了一個羣。同年8月27日,有人申請加樊某爲好友。隨後,對方說他們通過對公賬戶轉了幾十萬元用於購買購物卡,因爲要“避稅”,想委託樊某去商場取購物卡,再把購物卡賣掉後取現金交給他們,並承諾給樊某2%的“好處費”。

樊某心裡隱隱感覺到這些錢來路不正,經詢問,對方透露這些錢是非法所得。在利益驅使下,樊某決定鋌而走險,答應了對方的請求。按照商場的取卡要求,對方將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件及轉賬憑證發給樊某,樊某到商場提取了面值51萬元的購物卡,並把購物卡分銷給劉某等幾個相熟的“黃牛”。

獲取部分現金後,樊某於當天晚上10時打車到約定地點,將黑色塑料袋裡裝的23萬元現金給了兩名男子。剩下的部分,樊某表示取現金太麻煩,提出通過微信轉賬,但對方不同意。樊某便按照對方要求到商場買了金條,並於次日下午再次來到約定地點,將金條交給對方。也就在這個時候,由於購卡資金來源有問題,樊某提取的購物卡被商場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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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卡資金系詐騙所得

原來,這50萬元的購卡資金爲詐騙資金。這起詐騙案的被害人楊某是一家公司的會計。據楊某講述,2024年8月27日,他突然被拉入了一個名叫“工作羣”的微信羣聊,3個已進羣的人,暱稱和頭像都和自己公司領導的一模一樣。楊某在第一時間就相信了“工作羣”裡的3個人都是自己的領導,羣也是領導們新建的工作交流羣。“領導”們在羣裡發了幾個文件,文件中詳細顯示戶名、賬號、開戶行、付款金額、備註等信息,還告訴楊某這些都是公司的往來款賬戶,讓楊某先轉賬過去,第二天就會返還。

楊某按照“領導”們的要求,使用公司銀行賬戶陸續轉賬300萬元至4個不同的銀行賬戶。楊某下班以後,“領導”們仍然發消息讓其繼續轉賬。此時楊某才意識到有問題,經向公司領導電話覈實才知道,“工作羣”裡的3個人都是冒充領導騙錢的,楊某當即報警。前文提到的樊某幫忙提取的購物卡,便是用楊某公司被詐騙的錢購買的。

經公安機關追蹤,商場及時凍結了這批未消費的購物卡。經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樊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河南法治報記者 吳倩 通訊員 韋改 侯丹丹

來源: 河南法治報